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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开展规模 的房地产市场整治

新华网广东频道   2007-08-03 14:38

买房子是人生大事,但在一些楼盘销售合同中,总有个别条款让人看了不舒服,消费者还可能因此吃暗亏。为进一步整顿和规范中山市房地产市场秩序,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今年6月份以来,市工商局协同有关部门开展了规模 的房地产市场专项整治活动,重点清理商品房格式合同霸 条款。

据《中山日报》报道,市工商局对中山市大量实际签约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文本条款进行逐句排查,认真清理其中的条文。经过清理,发现主要有四类现象涉嫌霸 条款情况:无限扩大不可抗力免责范围,对违约责任约定明显对买受人不利,开发商对虚假宣传内容概不承认,侵犯买受人房屋 权。

无限扩大不可抗力免责范围,主要指部分开发商滥用不可抗力免责,将出卖人交房的免责事由扩大至“施工中遇到异常困难及重大技术问题不能解决”,以及“其他非因出卖人所能控制的事件(如雨天、“非典”等)”。至于什么是“异常困难”、“重大技术问题”,合同并未约定,而将“雨天”也列为房屋不能按期交付的免责事由,则有逃避违约责任之嫌。

对违约责任约定明显对买受人不利。部分开发商的合同规定只要买受人付款就需要支付违约金,而出卖人交房要超过180日才需要支付违约金;此外,部分开发商规定买受人只要付款超过90日,出卖人就有权解除合同,并须要支付违约金,而出卖人交楼即使超过90日(不足360日),买受人都不能解除合同。另外,违约金的支付比例也存在买受人大于出卖人的不合理现象。

开发商对虚假宣传内容概不承认。比如部分补充协议约定“出卖人发布的各类广告宣传资料、售楼书或其他与商品房有关的资料中,如有与本买卖合同、合同附件所述内容不一致的,以买卖合同、合同附件及补充协议的约定为准。”从合同法原理来说,一般的商品房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属于要约邀请,但根据 人民法院的有关规定,如果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侵犯买受人房屋 权。如补充协议“约定”商品房所在楼宇的屋面使用权、外墙使用权归出卖人拥有。根据民法建筑物区分 权制度,屋面和外墙属于共有部分,应归相关区分 人(简单说即业主)所共有。出卖人的这一规定,侵犯了买受人对楼宇屋面、外墙的使用权能。另外,合同条款不加限制地将室外车库统一规定为开发商 ,这与即将生效的物权法不符。物权法生效后,这样的条款又将成为新的霸 条款。

市工商部门表示,在清理出来的基础上,将督促开发商作出纠正。(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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