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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物业管理条例:交房未入住两年物管费减半

大江网  2011-08-15 18:31

[摘要] 《江西省物业管理条例(修订草案)》提出,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前,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擅自停止服务。物业服务企业不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擅自停止服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 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记者14日获悉,省政府法制办近日对外公布《江西省物业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条例》)征求意见稿,广大市民如有修改意见和建议,可在9月12日之前反馈至省政府法制办。联系地址:南昌市省政府大院南一路10号,邮政编码330046。据悉,根据此前的安排,省人大常委会在收到该法规草案后,还将组织立法听证。

■公共配套设施完工才能交房

《条例》明确,新建物业交付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取得规划、消防、环保等主管部门出具的认可或准许使用文件,并经住房和城乡建设 主管部门备案;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公共照明、有线电视等市政公用按规划设计要求建成;义务 学校及幼儿园、邮政、医疗卫生等公共服务设施已按照规划设计要求建成;道路、绿地和物业服务用房等公共配套设施已按照规划设计要求建成,并满足使用功能要求;电梯、二次供水、高压供电、消防设施等共用设施设备取得使用合格证书;物业使用、维护和管理的相关技术资料完整齐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停车位须优先满足业主需求

《条例》对小区停车位的设置与管理作了规定,其中提出,小区内规划用于停放机动车辆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本物业管理区域业主的需要。同时,在满足本物业管理区域业主、物业使用人的需要后,车位、车库也可出租给其他人,其租赁合同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

另外,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设置户外广告或者从事租赁等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擅自改变物业规划用途要被罚

眼下,一些开发商擅自改变规划,甚至改变住宅使用性质,常常引来争议。对此,《条例》规定: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擅自改变规划、占用或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区间道路、场地、绿地。因维修物业或者公共利益需要临时占用、挖掘区间道路、场地、绿地的,应当征得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并在约定期限内恢复原状。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不得擅自改变住宅的使用性质。

对擅自改变物业规划用途的,由业主委员会根据管理规约约定进行协调、处理;协调处理不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 主管部门会同规划、工商、环保、市容等有关 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情节严重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 主管部门可以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交房但未入住两年内物管费减半

《条例》提出,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前,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擅自停止服务。物业服务企业不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擅自停止服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 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而物业服务合同届满,物业服务企业决定不再续签物业服务合同的,应当于合同期限届满前履行必要的通知义务;合同未约定通知期限的,应当于合同期限届满前3个月通知业主委员会。

同时,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已交付但尚未入住的住宅类物业,自交付之日起两年内物业服务费减半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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