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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须定期公布三公经费 采购价应低于市场价

羊城晚报  2011-11-22 10:14

[摘要] 国务院法制办就机关事务管理条例公开征求意见,要求政府采购价应低于市场价

国务院法制办就机关事务管理条例公开征求意见,要求政府采购价应低于市场价

据国务院法制 室网站消息,国务院法制办21日就《机关事务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 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征求意见稿规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机关运行经费支出公开制度, 定期公布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和运行费、因公出国(境)费等经费的预算、决算、绩效考评情况。

严禁向下级摊派费用

征求意见稿对经费管理做出较大篇幅规定,并界定,本条例所称机关运行经费,是指为保障机关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

征求意见稿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加强机关运行经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征求意见稿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级政府各部门的工作性质、特点和职责,按照总额控制、从严从紧的原则,采取定员定额方式,根据预算定额和开支标准编制机关运行经费预算。

征求意见稿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和运行费、因公出国(境)费纳入预算管理,严格控制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和运行费、因公出国(境)费在机关运行经费预算总额中的规模和比例。

征求意见稿规定,政府各部门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和机关运行经费预算,制定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和运行费、因公出国(境)费支出计划,不得挪用其他预算资金用于公务接待、公务用车购置和运行、因公出国(境),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下级单位或者其他单位摊派、转嫁相关费用。

征求意见稿规定,县级以上人民 事务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级 事务管理实际情况统一组织实施本级 的基本建设、 用房建设和维修、公务用车配备更新、后勤服务等事务的,所需经费按照国家预算管理规定执行。

政府采购价应低于市场价

征求意见稿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机关运行经费支出公开制度,定期公布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和运行费、因公出国(境)费等经费的预算、决算、绩效考评情况。

征求意见稿规定,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监督管理制度, 缩短采购周期,提高采购效率,降低采购成本,提高服务质量。政府集中采购货物和服务的价格应当低于同类货物和服务的市场平均价格。(中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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