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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印发通知 鼓励住房租赁消费完善公共租赁住房

成都市人民政府   2017-04-19 17:45

[摘要] 今天(4月19日),成都市人民政府发布《成都市人民政府 厅关于印发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若干措施的通知》,表示市政府已同意并印发《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若干措施》(以下简称“《措施》”),要求各部门组织实施。《措施》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今天(4月19日),成都市人民政府发布《成都市人民政府 厅关于印发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若干措施的通知》,表示市政府已同意并印发《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若干措施》(以下简称“《措施》”),要求各部门组织实施。《措施》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成都租房政策

《措施》表示,成都要鼓励住房租赁消费,落实住房租赁支持政策,提供金融支持,给予税收优惠,对包括房屋租赁企业在内的一般纳税人出租在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按照5%征收率计算缴纳 税;对个人出租住房的,由按照5%征收率减按1.5%计算缴纳 税;其他个人出租住房月租金收入不超过3万元的,在2017年12月31日之前可按照规定享受免征 税政策;对房地产中介机构提供住房租赁经纪代理服务取得的收入,小规模纳税人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 税,一般纳税人按照6%的税率计算缴纳 税。

另外,成都市政府 厅还发布了《<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若干措施>的解读文本》,对居住证办理、公积金提取、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 等问题进行了详细的说明。

以下为政策原文:

成都市人民政府 厅关于印发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若干措施的通知

成都高新区、成都天府新区管委会,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若干措施》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成都市人民政府 厅

2017年4月7日

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若干措施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 厅《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6〕39号)和省政府 厅《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实施意见》(川办发〔2016〕82号)精神,支持住房租赁消费,促进我市住房租赁市场健康发展,经市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若干措施。

一、工作目标

认真落实国务院、省政府关于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决策部署,以建立购租并举的住房制度为主要方向,支持住房租赁消费,促进住房租赁市场健康发展。到2020年,基本形成供应主体多元、经营服务规范、租赁关系稳定的住房租赁市场体系,基本形成保基本、促公平、可持续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体系,基本形成市场规则明晰、政府监管有力、权益保障充分的住房租赁法规制度体系,推动实现城镇居民住有所居的目标。

二、重点任务

(一)培育市场供应主体。

1.扶持专业化住房租赁企业。充分发挥市场作用,调动企业积极性,推进专业化住房租赁企业规模化、集约化、专业化经营,形成大、中、小住房租赁企业协同发展的格局,满足不断增长的住房租赁需求。对专业化的住房租赁企业,按照国家和省加快发展生活性服务业促进消费结构升级的有关规定给予政策扶持。房产 主管部门应根据企业的申报和在住房租赁市场管理中采集的住房租赁企业信息,将住房租赁企业纳入名录管理,同时将专业化住房租赁企业信息在房屋租赁信息服务平台上公布。工商 主管部门应根据企业申请,在企业名称中增加“ ”,经营范围中增加“房屋租赁”和“长租 ”的行业表述。(责任单位:市房管局、市商务委、市工商局)

2.支持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展住房租赁业务。支持房地产开发企业改变经营方式,从单一的开发销售向租售并举模式转变,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持有的存量房源向社会出租。支持房地产开发企业与住房租赁企业合作,建立开发与租赁一体化的运作模式。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与住房租赁企业通过房地产交易会、房屋租赁信息服务平台等多种形式进行沟通交流。(责任单位:市建委、市房管局)

3.鼓励个人出租住房。落实鼓励个人出租住房的优惠政策,鼓励个人依法出租自有住房。房产 主管部门要建立房屋租赁信息服务平台,为个人出租住房提供高效、便捷的信息服务。鼓励个人委托住房租赁企业和中介机构出租住房,也可与住房租赁企业合作,采取统一运营的形式对外出租。(责任单位:市房管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

(二)鼓励住房租赁消费。

4.落实住房租赁支持政策。制定支持住房租赁消费的优惠政策措施,引导城镇居民通过租房解决居住问题。公安机关按照《成都市居住证管理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签发居住证,持有人按规定在居住地享受公积金、义务 、医疗卫生等基本公共服务。公积金管理部门应按照《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成都住房公积金租房提取业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成公积金委〔2016〕4号)的规定,落实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政策,职工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按照实际房租支出全额提取;租住商品住房的,应根据我市市场租金水平和租住住房面积,确定租房提取额度。 管理部门应按照有关政策,保障符合政策条件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其居住地接受义务 。(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公积金 、市 局、市卫计委)

5.给予税收优惠。税务部门要落实住房租赁有关的 税政策,对包括房屋租赁企业在内的一般纳税人出租在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征收率计算缴纳 税;对个人出租住房的,由按照5%征收率减按1.5%计算缴纳 税;其他个人出租住房月租金收入不超过3万元的,在2017年12月31日之前可按照规定享受免征 税政策;对房地产中介机构提供住房租赁经纪代理服务取得的收入,小规模纳税人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 税,一般纳税人按照6%的税率计算缴纳 税。所涉及的各项地方税收采取便于征收的方式进行综合管理。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出租2016年4月30日前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 税。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小规模纳税人出租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按照5%征收率计算缴纳 税。地税部门按四川省地方税务局确定的个人房屋租赁征收率征收房屋租赁所涉及的各项地方税费。(责任单位:市国税局、市地税局)

6.提供金融支持。鼓励金融机构按照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原则,向住房租赁企业提供金融支持。支持符合条件的住房租赁企业发行债券、不动产证券化产品。金融管理部门要积极支持住房租赁企业开展房地产 信托基金(REITs)试点,充分利用社会资金,拓宽企业融资渠道。金融管理部门应按照《成都市金融工作 室、成都市财政局关于印发〈2016年成都市市级金融业发展专项资金实施方案〉的通知》(成金发〔2016〕30号)规定,对企业发行债券等方式进行融资给予一定数额的资金奖励。(责任单位:市金融办)

(三)完善公共租赁住房。

7.推进公共租赁住房货币化。转变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方式,实行实物保障与租赁补贴并举,支持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通过市场租房,政府对符合条件的家庭给予租赁补贴。在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试点基础上,逐步扩大补贴范围。加强租赁补贴资金监管,合理确定住房租赁补贴标准,建立随市场租金变化动态调整机制。(责任单位:市房管局)

8.提高公共租赁住房运营保障能力。逐步将现有政府 和管理的公共租赁住房交由专业化、社会化企业运营管理,不断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军队抚恤优待对象和住房困难伤病残退役军人、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新就业大学生和专业技术人员,凡符合当地城镇居民公共租赁住房准入条件的,应纳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范围。(责任单位:市房管局)

(四)支持租赁住房建设。

9.有序新建租赁住房。结合住房供需状况,立足资源、环境、人口等条件,合理确定租赁住房建设总量、空间布局和开发进度,引导土地、资金等资源合理配置,有序开展租赁住房建设。(责任单位:市规划局、市国土局、市建委、市房管局)

10.完善供地方式。结合实际,根据租赁住房的市场需求和城乡规划要求,在保障有效供应的基础上,精准投放租赁住房用地。新建租赁住房项目用地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的,出让方案和合同中应明确规定持有出租的相关内容。(责任单位:市国土局、市规划局、市建委)

11.允许改建房屋用于租赁。允许将现有住房按照国家和地方住宅设计的有关规定改造后出租。如果改建房屋涉及利害关系人,应处理好涉及利害关系人的矛盾纠纷,保障其合法权益。改造中不得改变原有防火分区、安全疏散和防火分隔设施,必须确保消防设施完好有效。改造后每个卧室使用面积不得少于5平方米,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储藏室不得出租供人员居住。(责任单位:市建委、市房管局)

(五)加强住房租赁市场监管

12.明确租赁双方权利义务。房产 主管部门要推行使用住房租赁合同指导文本,建立稳定的租赁关系。出租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保证住房和室内设施符合要求。合同期限内,出租人无正当理由不得解除合同,不得单方面提高租金,不得随意克扣押金。承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使用住房和室内设施,并按时缴纳租金。(责任单位:市房管局)

13.引导中介机构提供 居间服务。充分发挥住房租赁中介机构作用,努力提高中介服务质量。落实房地产经纪专业人员职业资格制度,不断提升从业人员素质,促进中介机构依法经营、诚实守信、公平交易。(责任单位:市房管局)

14.加强行业管理。房产 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住房租赁市场监管,完善住房租赁企业、中介机构和从业人员信用管理制度,全面建立租赁市场主体信用记录,对严重失信主体实施联合惩戒。(责任单位:市房管局)

公安机关负责出租房屋治安管理、消防管理和租赁当事人的户籍管理,督促指导街道办、居民(村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以及其他管理单位排查各种安全隐患。(责任单位:市公安局)

工商 主管部门负责对中介服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查处利用出租住房进行无照经营等违法经营行为。(责任单位:市工商局)

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税务、金融管理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应的管理工作。(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国土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金融办、市城管委)

三、保障措施

(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 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建立购租并举的住房制度是完善住房供应体系,实现城镇居民住有所居的重要举措。各区(市)县政府(含成都高新区、成都天府新区管委会,下同)、市政府有关部门要认真组织学习,充分认识这项制度的重要意义,切实增强责任感和自觉性,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支持住房租赁消费,促进住房租赁市场健康发展。

(二)落实属地责任。 各区(市)县政府对本 区域内的住房租赁市场管理负总责,积极开展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相关工作,加强本区域内住房租赁市场管理,建立多部门联合监管体制,明确职责分工。充分发挥街道、乡镇等基层组织作用,设立住房租赁管理服务站,推行网格化住房租赁管理服务体系,实现住房租赁管理服务全覆盖、无死角。

(三)健全法规制度。 修订完善《成都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进一步理顺房屋租赁管理体系,明确租赁双方权利义务,规定租赁强制性标准,推行合同指导文本和网上签约,强化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制度,加强住房租赁市场管理,规范市场行为,稳定租赁关系。

(四)建立房屋租赁信息服务平台。 搭建高效、便捷的房屋租赁信息服务平台,推进部门间信息共享。积极引导租赁当事人、经纪机构和住房租赁企业通过平台发布房源信息,完成房源核实、房源委托、网上签约、网上备案等一系列租赁业务流程,实现租赁交易全过程 服务。

(五)做好宣传引导工作,营造良好环境。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宣传工作,积极采取多种措施,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做好宣传引导,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本政策措施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若干措施》的解读文本

一、制定背景

2016年5月国务院出台了《国务院 厅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6﹞39号),从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实现城镇居民住有所居的高度,提出实行购租并举,加快培育和发展各地住房租赁市场的要求。2016年10月省政府结合四川实际,出台了《四川省人民政府 厅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实施意见》(川办发﹝2016﹞82号)。为鼓励住房租赁消费,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我市制定发布了《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若干措施》(以下简称《若干措施》)。

二、制定依据和起草过程

以《国务院 厅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6﹞39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 厅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实施意见》(川办发﹝2016﹞82号)为依据,我市着手《若干措施》的起草工作。在起草过程中,通过组织座谈、专家论证等多种形式征求了专家、市级相关部门、部分开发企业、中介机构和住房租赁企业的意见,并根据汇总意见对《若干措施》进行了修改完善。

三、主要内容

(一)关于培育市场供应主体。

为发挥市场作用,调动市场各类供应主体的积极性,提供多元化的房源,《若干措施》提出扶持专业化住房租赁企业、支持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展住房租赁业务、鼓励个人出租住房等要求,以满足群众不断增长的住房租赁需求。

扶持住房租赁企业方面,住房租赁企业是近年来出现的新兴行业,区别于传统经纪机构,暂时没有专属的行业归口。为培育住房租赁企业,发展健康的住房租赁市场,对住房租赁企业建立名录管理制度,实行名录管理后,将在存量房交易服务平台租赁板块公示住房租赁企业和从业人员信息。同时,参照深圳、上海的做法,在住房租赁企业工商登记名称中允许增加“ ”,经营范围增加“房屋租赁”和“长租 ”的行业表述,以促使这类企业可以按照《国务院 厅关于加快发展生活性服务业促进消费结果升级的指导意见》文件精神享受生活性服务业的优惠政策。

鼓励个人出租住房方面,为更好地鼓励个人依法出租自有住房,在个人税收优惠政策、房源发布和委托住房租赁企业统一运营方面都作了相关规定, 针对个人房源的发布,市房管局建立了房屋租赁信息服务平台,为个人出租住房提供高效、便捷的信息服务。

(二)关于鼓励住房租赁消费。

《若干措施》明确我市将从落实住房租赁支持政策、给予税收优惠、提供金融支持等方面鼓励住房租赁消费,为企业和群众解决后顾之忧。今后,个人租房可以申领居住证,持有人按规定在居住地可以享受提取公积金、义务 、医疗卫生等社会公共服务,通过制定支持住房租赁消费的优惠政策措施,更好地引导城镇居民通过租房解决居住问题。

(三)关于完善公共租赁住房。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指导意见》(建房〔2015〕4号)规定:保障性住房要逐步从实物保障为主转向建设和租赁补贴并重,“补砖头”与“补人头”相结合。鼓励和支持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通过租赁市场解决住房问题,政府按规定提供货币化补贴。

《住房城乡建设部 厅 国家发展改革委 厅 财政部 厅关于调整2016年公共租赁住房筹集计划的通知》(建办保函〔2016〕128号)要求:为落实 经济工作会议要求,各地已上报的2016年新建(含购买、长期租赁)公租房计划停止执行;对在市场上租赁房屋、符合条件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所在地政府给予一定租金补助。

《中共四川省委 厅 四川省人民政府 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去产能实施方案>的通知》(川委厅〔2016〕46号)重申:推进公共租赁住房货币化,对保障对象通过市场租房给予补贴。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意见》(成府发〔2016〕17号)强调:不再新建保障性住房。下一步,我市城镇住房保障采取实物配租与租赁补贴相结合的方式,逐步转向以租赁补贴为主。

(四)关于支持租赁住房建设。

为解决租赁住房的市场需求,结合住房供需状况,立足资源、环境、人口等条件,按照城乡规划要求,《若干措施》在有序新建租赁住房、完善供地方式和允许改建房屋用于租赁等方面作了相应规定, 是针对改建房屋用于租赁,允许将现有的住房按照国家和地方住宅设计的有关规范改造后出租,但如果改建房屋涉及利害关系人,应处理好涉及利害关系人的矛盾纠纷,保障其合法权益。现有住房改造应当符合规划设计、建设施工、消防等相关法规政策规定,不得擅自改变使用性质,改造工程 在30万元以上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的应按属地化管理原则,到工程所在地区(市)县建设 主管部门报建,改造中不得改变原有防火分区、安全疏散和防火分隔设施,必须确保消防设施完好有效。涉及既有房屋承重结构改造,应到房产 管理部门办理《房屋结构安全批准书》,确保住用安全。改造后每个卧室使用面积不得少于5平方米,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储藏室不得出租供人员居住。

(五)关于加强住房租赁市场监管

《若干措施》从明确租赁双方权利义务、引导中介机构提供 居间服务、加强行业管理等方面对住房租赁市场监管提出了具体的要求。目前,租赁市场存在租赁双方权利义务不对等、租金涨幅随意、租期不稳定等问题,为更好地“净化”租赁市场的不良行为,市房管局制定了房屋租赁合同指导文本,包括居间交易版和自由成交版,在指导文本中对租赁双方及中介机构的权利与义务、租金支付和押金返还方式等都有相应条款供双方进行约定。

合同指导文本既可以通过存量房交易服务平台的租赁板块进行网签自动生成,也可在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官方网站下载。下载网址://www.cdfgj.gov.cn/

在加强行业管理方面,为让群众在租房中选择值得信任的中介机构和住房租赁企业,市房管局在“房屋租赁信息服务平台”上分别对中介机构、住房租赁企业及从业人员进行了公示。同时,对中介机构、住房租赁企业从业人员实行实名制统一编号挂牌从业,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群众在选择中介和住房租赁企业时,可以通过平台进行查询,选择信用信息良好的中介机构、租赁企业和从业人员。

(六)关于建立房屋租赁信息服务平台。

租赁当事人、中介机构和住房租赁企业可以在“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存量房交易服务平台”租赁板块上查询和发布租房信息,每条房源信息都经过了平台的核实,保证房源的真实性,还可在平台上办理房源委托、合同网上签约、网上租赁登记备案等业务。下一步将对平台进行升级,提供出租人、承租人互评机制和对租赁企业、从业人员的评价体系,建立信用管理制度,完善租赁市场主体信用记录,为群众打造安全、便捷、高效平台,促进房地产租赁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四、相关政策说明

(一)关于居住证办理。

办理条件:自办理居住登记之日起至申领居住证之日止,连续居住满6个月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来蓉人员,可以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领居住证:

1.合法稳定就业。在蓉就业且参加本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已满6个月的。

2.合法稳定住所。拥有合法 权的住房;办理了租赁登记备案的住房;用人单位或就读学校提供的宿舍等。

3.连续就读。在全日制小学、中学、中等职业 或普通高等学校取得 并就读的。

4.其他。符合本市人才落户规定尚未迁移户口的;共同生活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具有本市户籍的。

需提交资料:申领居住证,应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证、近期相片以及居住地住址、就业、就读等证明材料。

(二)关于提取公积金。

提取条件:

1.职工及其配偶在成都市 区域内无自有住房;

2.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

3.在成都市 区域内租住公共租赁住房或商品住房

提取额度:

职工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按照实际房租支出全额提取;租住商品住房的,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根据当地市场租金水平和租住住房面积,确定租房提取额度。

提取限额:

1.租住住房位于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成都高新区的,每年累计提取金额不超过1.5万;

2.租住住房位于成都天府新区、青白江区、新都区、温江区、龙泉驿区、双流区、郫县、新津县的,每年累计提取金额不超过1.2万;

3.租住住房位于都江堰市、彭州市、邛崃市、崇州市、金堂县、大邑县、蒲江县的,每年累计提取金额不超过9600元。

(三)关于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 。

2017年进城务工人员为其随迁子女申请在我市接受义务 按《关于做好2017年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 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成教发〔2016〕2号)文件办理,2018年及以后按当年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 政策有关要求办理。

五、解读人和联系电话

解读人:杨玫

联系电话:862796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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