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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拟出台房企出租自有商品房期限 一次不得超过20年

新京报  2018-10-11 16:32

[摘要] 新京报快讯(记者张建)成都拟鼓励建立长期稳定的商品房租赁关系,房地产开发企业出租自有商品房,租赁期限一次不得超过20年,到期后可续租。今天(10月11日),新京报记者从成都市人民政府获悉,成都市于10月10日发布《成都市商品房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从商品房交易当中的销售管理、抵押与租赁

新京报快讯(记者张建)成都拟鼓励建立长期稳定的商品房租赁关系,房地产开发企业出租自有商品房,租赁期限一次不得超过20年,到期后可续租。今天(10月11日),新京报记者从成都市人民政府获悉,成都市于10月10日发布《成都市商品房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从商品房交易当中的销售管理、抵押与租赁等方面,拟将制定一系列加强商品房交易管理。

在销售行为规范方面,《征求意见稿》提出,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现售备案证明材料后10日内通过商品房交易监管服务平台一次性公示全部准售房源,不得以内部认购、内部认筹等方式进行非公开销售。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时应当实行购房实名制,不得进行虚假交易行为。

该《征求意见稿》提出了12种商品房销售活动中的禁止行为,包括:未按照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现售备案证明材料批准或记载的用途和范围等内容销售;捆绑销售商品房以外的其他商品或服务;违反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的规定,未按一房一价标示、在标价之外加价销售、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价格欺诈、价格垄断等价格违法行为;发布虚假已售、待售房源信息,营造虚假销售氛围,订立虚假买卖、租赁、抵押合同;提供或者协助提供虚假证明资料,散布虚假信息,造谣滋事,炒卖房号,制造恐慌气氛;以囤积、截留房源等方式捂盘惜售等。

在竣工交付使用方面,《征求意见稿》提出,鼓励建立长期稳定的商品房租赁关系,房地产开发企业出租自有商品房,租赁期限一次不得超过20年,到期后可续租。住房租赁合同中未约定租金调整次数和幅度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在租赁期限内单方面提高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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