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籍正义之名入市的限价商品房

房天下博客  作者:西西弗  2006-12-13 13:22

[摘要] 上周成都各主要媒体都报道了明年成都将推出总建筑面积60万平方米限价商品房的消息,鉴于该举措站在为老百姓能够买得起房的立场考虑,因此赢得舆论的一致好评。有的认为,这是地方政府对 限制房价上涨的积极响应

上周成都各主要媒体都报道了明年成都将推出总建筑面积60万平方米限价商品房的消息,鉴于该举措站在为老百姓能够买得起房的立场考虑,因此赢得舆论的一致好评。有的认为,这是地方政府对 限制房价上涨的积极响应。进入西西弗 的博客

限价商品房,政府从销售终端直接干预具体住宅项目销售价格,以达到平抑市场整体交易价格的目标。我们暂且不评价该行为是否合理,单从行为本身来看,如果该类型的商品房供应体量占到整个市场供应比例足够的大,那么住宅价格的控制是理所当然的。事实上,目前这仅仅是一个尝试,成都市相关政策尚未出台,不可能一下子突然出现大量的该类商品房。即使明年60万平方米限价商品房如能顺利销售完毕,而不会象去年的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得那么不竟人意,那么不到5%的体量,对整个成都市场来说,也不足以影响整个市场价格走势。

《华西都市报》认为,限价房“要面向成都市的中低收入人群发售”,笔者认为,这样的理解有失偏颇。限价商品房,从字面上来说,应该属于“商品房”,而不是公共住房范畴的东西。公共住房制度,旨在保障社会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需要,而限价商品房,政策调节商品房结构性矛盾和房价上涨过快而推向市场的普通商品房。与经济适用住房虽然在购买群体上两种住宅都存在中低收入者,但是社会功能和目标是不一致的。限价商品房应指向该项目的销售价格,而不应指向销售对象。中低收入者的住宅保障一定要纳入公共住房体系中去,要与普通商品房划清界限。不要让普通商品房承载过多的社会功能,会因为各种利益的无法协调,而冲淡该项措施的效果。限价商品房不应该限制购买对象的收入水平和户籍归属,而应该广泛的向社会需要住宅的家庭和个人发售。如果对购买对象有所限制的话,那么建议禁止二次及二次以上的购买者,这一点可以避免这部分群体的非真实需求而虚增市场需求。

对限价商品房的开发公司,不应当之限于国有公司,而应当广泛的引入社会上的开发公司。如上所述,限价商品房本质上属于“商品房”,按照《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开发该商品房的土地应当是经营性土地,开发公司应当通过招标、拍卖或者挂牌的程序取得该项目的开发,而不应当政府与某几个开发商通过协议出让国有土地。这样的话,就会出现土地以低于市场的价格出让,造成国有资产的流失,滋生土地出让过程中的腐败行为。这样政府官员会不会举起为老百姓和市场谋福利的旗帜,满足一己之私呢?又要指望政府官员的道德修养来避免腐败,实在让人难以放心。
  
在报道中,几家参与限价商品房的开发公司都明确表态,价格都会低于同区域的商品房。如果开发水平不会出现明显低于同区域的其他项目的话,那么限价商品房发售将不可避免的引起购房者哄抢的局面。在哄抢的过程中,开发商能否保证按照预定价格销售?政府如何来来监督?会不会存在开发商在销售过程中脱离政府的监管,暗地里与购房者密谋以一个介于政府定价和市场售价之间的价格销售呢?据说,重庆有些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就有的开发公司与购房者签定了两份合同,一份报政府备案使用,另一份是远远高于定价的真实交易价格合同。如果在土地出让过程中,政府官员已经与开发商建立了密切的利益关系,必然在后期销售中,政府会放任开发商的行为。结果限价商品房成为地方政府官员的数字政绩之外,不会对市场和老百姓产生任何有益的影响。
  
如果大量的商品房都采取限价发售其实是不可能实现的。从笔者的经验来看,至少这些理由。首先,政府剥夺开发公司对住宅产品的定价权而自行定价,价格制定和市场监管需要做比现在更加多的工作,政府对市场的管理投入就会大幅度的增加,当前政府人员配置的数量显然不能短时间满足该项增加。其次,土地出让收入已经从预算外管理,纳入地方财政预算。土地出让金收入在现阶段依然是各级政府重要的收入来源,大量的限价商品房入市,必然影响土地出让价格,减少土地出让收入,这是地方政府不愿意的。再次,政府对具体项目的价格限制,将阻碍住宅房地产开发水平的发展。近几年快速发展商品房市场,同样我们也看到了如今的住宅从户型、材料、外立面、小区环境、物业管理水平,都远远好于从前,这一点是有目共赌的。限制销售价格,开发商为了追求 化利润,偷工减料是不可避免的,更不要说产品创新了。
  
限价商品房的入市,可以说是地方政府在目前对市场无能为力的情况下,看起来 应当做的事情了。对该项举措,真的要产生如何好的市场销售,那就不必过多指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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