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国家通过土地 税清算来调控房地产市场的思路日渐明晰。
国家通过土地 税清算来调控房地产市场的思路日渐明晰。在“新国十条”和各地细则均提及要加大土地 税清算力度之后,国家税务总局26日发布《关于土地 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土地 税清算过程中若干计税问题。有关专家指出,土地 税将和土地、信贷等方面的政策措施一起,形成房地产调控的“组合拳。”
为了减少开发商通过虚报开发费用等方式来避税的空间,《通知》明确,开发企业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凡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允许据实扣除,但
高不能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开发费用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与“房地产开发成本”金额之和的10%以内计算扣除。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按照“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与“房地产开发成本”金额之和的5%以内计算扣除。全部使用自有资金,没有利息支出的,按照以上方法扣除。
《通知》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工程竣工验收后,根据合同约定,扣留建筑安装施工企业一定比例的工程款,作为开发项目的质量保证金,在计算土地 税时,建筑安装施工企业就质量保证金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具 的,按 所载金额予以扣除;未开具 的,扣留的质保金不得计算扣除。
《通知》 后指出,纳税人按规定预缴土地 税后,清算补缴的土地 税,在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内补缴的,不加收滞纳金。
□新闻背景
在上一轮房价 的时候,有关部门便出台了土地 税清算这一措施。2006年底,国税总局下发《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 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从2007年2月1日起全面清算土地 税。其中列出了七种必须以及可以要求进行土地 税清算的情况,包括开发商整体转让项目,直接转让土地使
用权,项目销售率已达85%,项目三年未销售完毕等。但随后金融危机爆发,这一严厉政策未能得到执行。
而此次下发的《通知》,则是对土地 税清算中要注意的细节问题进行明确,与2006年底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通知并不冲突,也就是说,2006年国税总局下发的通知至今仍然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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