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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国土局:城乡改革先为宅基地确权

中国企业报-中国企业新闻网   2010-06-30 15:33

[摘要] 国土资源部2008年发文要求各地在2009年底前,基本完成全 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市国土局在实地调研后认为,北京宅基地的使用现状比较复杂。

记者近日从北京市国土局获悉,宅基地权属确认和登记发放已经进入实施阶段,集体土地地籍确权中 为棘手的宅基地确权将于2011年完成登记发证。

国土资源部2008年发文要求各地在2009年底前,基本完成全 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市国土局在实地调研后认为,北京宅基地的使用现状比较复杂。

宅基地是指在村庄范围内,农村村民住房、辅助用房(主要指杂物间、厕所、畜舍等)、院落以及村民日常生活、风俗习惯活动等涉及的用地。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我国农村宅基地大量闲置,浪费严重的问题日益凸显,解决这一问题的核心是完善农村宅基地产权制度。

我国现行的农村宅基地产权制度源于上世纪50年代,这个时期,我国农村土地政策进行了重大调整,全面实现了农村土地的集体 制,带有那个时代的烙印。时过境迁,改革开放30年,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新阶段,从现行的农村宅基地产权制度来看,我国实行的是完全的公有制,这与坚持和完善我国基本经济制度的取向相冲突。

集体土地是农民维持生计的基础,对农民具有社会保障和失业保险功能。而在现实中,农民的市场经济意识被逐渐唤醒,有些农民开始主动要求所在县房产局办理宅基地房产证。“农民也是‘理性经济人’,他不仅会对自己的行为负责任,也会追求利益的 化。所以,推进改革,首先应该消除某些不必要的思想顾虑。”中国农业大学教授 敬国说。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农村宅基地不仅具有生活保障功能,而且具有财富增长功能,表现为一种具有交换价值的资本,那么占有它就可以取得相应的利润,转让它就可以要求获得等价的补偿。 敬国告诉记者,确立农民为农村宅基地的 者,赋予农民拥有完全的宅基地产权,那么在这种土地产权制度下,宅基地作为生产要素和农户财产,可以更好地发挥宅基地的基本功能,为农民提供生存发展保障和财富增长保障。

当农民的宅基地按照政府的规划被用作商业开发和非农用途时,农民作为宅基地的产权主体应当是 者,按照其土地作价可以从土地商业开发和商业用途中获得 ,避免农民一旦失地便陷入失去生活来源的困境。“在农村保障制度难以完全覆盖的情况下,能够保证土地保障功能的延续,同时也能保障农民作为土地产权主体应得到的利益,使农民能分享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所带来的利益。”敬国说。

根据“地随房走”原则,农村房屋产权的流转,意味着宅基地使用权也发生了流转,在这个过程中,农村产权交易机构将大有可为。“作为农村产权的交易市场平台,农村产权交易所把农村房屋产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列为交易对象,可以说,是抓住了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国农村建设用地供需的主要矛盾,迎合了农民转让农村房屋的意愿,是一项具有长远战略意义的重大举措。”敬国说。

2009年,一份题为“北京农村宅基地权属确认政策研究”的调研报告(以下简称《报告》)近日提交北京市国土资源局。作为国土部门委托市农业研究 完成的课题成果,该《报告》为北京即将展开的宅基地确权发证工作提供了决策依据。

然而农村房屋产权进入市场交易,毕竟触动了宅基地使用权限制流转的敏感神经。在2009年两会期间,四川省多名人大代表提出议案,请求 给予成都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试错权”。希望在农村土地制度创新方面给予倾斜政策,以相对宽容的政策环境,保护改革创新的动力和促进灾区灾后房产的恢复重建。在“确权流转、还权赋能”的农村产权交易的视角下,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制度的创新,将能有效提高农村住宅及其宅基地利用效率,规范交易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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