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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房没有约定租金 法院判定出租人可以终止合同

成都商报  2010-09-30 09:18

[摘要] 转租了一间商铺后,双方签订为期3年的租赁合同,但并未就租金进行约定。支付了 年租金5万元后,出租人 1.5万元,双方并未谈妥。出租人单方面找人将租客的货物搬出,终止了合同。租客将出租人告上法院,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并依照5万元的租金收取。昨日成都商报记者获悉,法院判决合同自行终止。

转租了一间商铺后,双方签订为期3年的租赁合同,但并未就租金进行约定。支付了 年租金5万元后,出租人 1.5万元,双方并未谈妥。出租人单方面找人将租客的货物搬出,终止了合同。租客将出租人告上法院,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并依照5万元的租金收取。昨日成都商报记者获悉,法院判决合同自行终止。但同时认定房屋出租人做法欠妥,应赔偿租客损失7500元。

2007年12月,张女士与府河桥市场就其中一间铺面签订租赁合同,租期为1年。2008年6月,徐先生和全女士又与张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张女士将自己承租的该铺面转租给徐、全,租期暂定为3年,从2008年7月1日至2011年6月30日止,租赁合同对房屋租金未作约定。市场方同意该转租行为。徐先生向张女士支付了一年租金5万元,张出具了收条并写明“单位 ,我 ”。一年期届满后,张女士要求第二年租金涨为6.5万元,双方未能就租金达成一致。去年7月,张女士单方面将徐、全的货物全部搬出铺面,后将房屋转租他人。

一审法院认为,双方在租赁合同中暂定租期为3年,只是在收条中明确了 年的租金为5万元,说明双方对第2、3年租金并没作约定。张女士在收条里的标注应理解为单位 ,租金要上涨,并不表示单位不 ,她就没有基于其他原因调租的权利。此外,租金按年进行调整本身也是租赁市场的习惯。基于此,法院认为双方对第二年租金达不成一致,合同在一年期届满后即应终止。但张女士终止合同的方式欠妥,单方面将货物搬出,客观上给徐、全产生一定损失,酌情应赔偿。判决张女士赔偿徐、全7500元。

原告对一审判决不服,向成都中院提起上诉,要求改判张女士继续履行租赁合同并按每年5万元的租金计算,同时她因违约强行将货物搬出出租铺面造成的损失按照每日500元计算。

成都中院认为一审法院酌情认定赔偿损失7500元适当,驳回了上诉,终审维持原判。

标签:租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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