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为此,2008年,男方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获得女方所购买集资房50%的产权,但诉讼请求被驳回。近日,男方又以女方从其存款中支取的15万元构成不当得利,再次向法院提起诉讼,但诉求仍被驳回。
为了买单位的集资房,两口子办理了离婚,但仍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期间,女方从男方的定期存款中取出了15万元,并购买了集资房。为此,2008年,男方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获得女方所购买集资房50%的产权,但诉讼请求被驳回。近日,男方又以女方从其存款中支取的15万元构成不当得利,再次向法院提起诉讼,但诉求仍被驳回。
53岁的黄斌称,他与前妻罗媛媛在1980年结婚。1998年,为了让罗媛媛有资格购买单位的集资房,他们协议离婚。但离婚后,二人仍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双方共同财产也未分割。2003年初,罗媛媛分两次从黄斌的银行定期存款中取走15万元。“她用这笔钱缴纳了单位的集资房款。”黄斌认为,这套集资房他应占有50%的产权。于是,2008年,他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产权的归属。不过,法院认为罗媛媛从他银行存款中支取的15万元,不能确认是用于缴纳购房的集资款,所以就驳回了他的请求。
“那她的行为就构成了不当得利,应该退还这15万元给我,还要付我利息。”黄斌说道。不过法院认为,罗媛媛支取的15万元,黄斌是知道的,他现在才提出诉讼请求,已过诉讼时效期,故驳回其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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