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魏大娘是河北省人,儿子的户籍也在河北省。2007年,为了让儿子与天津的儿媳结婚,魏大娘出资为儿子在天津置办房产。他们看上了红桥区丁字沽一处公产房,作为外省市人,魏大娘和儿子都无权承租。于是,他们商定以儿媳的名义承租此房。
魏大娘是河北省人,儿子的户籍也在河北省。2007年,为了让儿子与天津的儿媳结婚,魏大娘出资为儿子在天津置办房产。他们看上了红桥区丁字沽一处公产房,作为外省市人,魏大娘和儿子都无权承租。于是,他们商定以儿媳的名义承租此房。魏大娘和儿媳签订了一个证明书,说明房屋实际归属魏大娘 ,魏大娘承担了全部置换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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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说法
即使没有承租权婆婆也有使用权
红桥区法院经审理认为,魏大娘之所以出资购置房产,是基于其子将要与被告结婚这一事实,这种情况是特定的。因此,魏大娘出资购房的行为并非是借用被告名义实现外地人在津购置公有住房目的,同时也没有损害本市常住居民和社会公共利益。
证明书同时表明,魏大娘是涉诉房屋的实际权利人,即使存在着魏大娘无法取得承租权的障碍,魏大娘也可实际使用该房屋,因前儿媳现在占用该房屋,魏大娘可主张返还该房屋使用价值,经评估为57万余元。
新房交付一拖再拖 业主无奈开发商何时能交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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