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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质量有问题 可照《房屋质量办法》来投诉

——成都市房屋建筑工程施工质量投诉处理暂行办法出炉

成都日报  2011-05-02 08:28

[摘要] 该办法于今日开始实施,凡是新建、改建、扩建的各类房屋建筑安装工程,在保修期内和建设过程中发现的工程施工质量问题,均属《办法》规定的投诉范围。

为了加强和规范成都市房屋建筑工程施工质量投诉管理工作,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市建委制定了《成都市房屋建筑工程施工质量投诉处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于今日

开始实施,凡是新建、改建、扩建的各类房屋建筑安装工程,在保修期内和建设过程中发现的工程施工质量问题,均属《办法》规定的投诉范围。

向谁投诉?

成都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

《办法》明确,市建委委托成都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以下称质量投诉处理监督机构),负责本市房屋建筑工程施工质量投诉的监督管理工作。各区(市)县建设 主管部门按职责范围可委托当地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或其他部门,具体负责所辖 范围内的房屋建筑工程的施工质量投诉处理监督工作。

工程施工质量投诉处理监督工作坚持属地管理、归口办理、及时、依法就地解决以及“谁监督、谁负责”的原则。各级建设 主管部门直接受理的或上级交办的质量投诉,应及时交由相应的质量投诉处理监督机构,质量投诉处理监督机构应在规定期限内向交办部门回复办理结果;对于质量投诉处理监督机构自行受理的质量投诉,应按程序办理并指派专人做好投诉受理工作。

怎样投诉?

自行协商机构调解法律途径

《办法》提出的质量问题调节途径分为自行协商、机构调解、法律途径三个。自行协商指投诉人在工程质量保修期内发现工程存在施工质量问题时,应先行与工程建设单位(开发商)协商。若协商未果,可向质量投诉处理监督机构投诉。对于投诉双方就质量问题处理无法达成一致意见且存在分歧时,投诉人可向质量投诉处理监督机构投诉,进入机构调解阶段。当投诉双方就质量问题处理无法达成一致意见且投诉人对质量投诉处理监督机构调解意见不满,可按规定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办法》规定,投诉人应向质量投诉处理监督机构如实告知相关情况,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并按要求填写《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问题投诉登记表》。委托代理人进行投诉的,代理人应向质量投诉处理监督机构出具书面委托书或其他有关身份证明材料。反映同一内容的群体投诉应推选投诉代表人,依据我国《信访条例》规定,代表人数原则上不超过5人。质量投诉处理监督机构受理人员须明确告知投诉人是否受理投诉。

对于已受理的施工质量投诉问题,受理人员应确定投诉承办人;受理后3~5个工作日内由投诉承办人会同相关单位查阅相关资料,向当事人、知情人询问情况、征求意见;根据具体情况确认是否对施工质量问题进行现场勘察和调查;针对调查情况责成相关单位提出处理方案;督促责任单位整改完成。

投诉如何处理?

提出意见限期整改

对于质量投诉处理的方式,《办法》明确,对事实清楚、责任明确、能够确定处理意见的一般施工质量问题(适用于质量问题事实清楚易于判断原因且不需要进行质量检测的非结构性安全的质量问题,包括影响使用功能的质量问题),由质量投诉处理监督机构承办人员责成责任单位提出处理意见,向投诉当事人提出《建筑工程施工质量投诉处理(调解)监督意见书》,并督促建设责任主体单位限期整改。

涉及主体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缺陷的施工质量问题(适用于多次协调未果,有较大争议或影响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由工程原设计单位复核后提出相应处理方案,质量投诉处理监督机构承办人员向投诉当事人出具《建筑工程施工质量投诉处理(调解)监督意见书》,并督促建设责任主体单位限期整改。难以界定的质量问题,由投诉人与建设单位共同委托法定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检测内容等由工程原设计单位会同建设、设计、施工相关责任单位及投诉人按照相关规范标准要求共同确定;设计单位根据检测结果提出处理方案。

标签:建筑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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