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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子告老子 前夫告前妻 房客:他们就想涨房租

——郫县法院日前审理了两起房屋租赁诉讼案,依据生活常理判原告败诉

成都商报  2011-08-02 07:56

[摘要] 儿子告父亲,称父亲不该在他不知情的情况下擅自出租他的商铺。前夫告前妻,称前妻不该在他不知情的情况下私自出租他们的共有房屋。郫县法院日前审理了两起房屋租赁诉讼案,依据生活常理判原告败诉。

儿子告父亲,称父亲不该在他不知情的情况下擅自出租他的商铺。

前夫告前妻,称前妻不该在他不知情的情况下私自出租他们的共有房屋。

郫县法院日前审理了两起房屋租赁诉讼案,依据生活常理判原告败诉。

儿子告父亲擅自代他出租商铺

30多岁的张小(化名)是郫县人,常年在外跑运输。张小称,2009年4月,父亲张德(化名)私自将张小名下的三间商铺出租给林某,租期为2009年5月1日至2014年4月30日,出租时他完全不知情。

2010年8月,张小就房屋出租事宜向林某提出异议,希望与林某解除《房屋租赁合同》,但没有结果。随后,张小以父亲在他不知晓的情况下擅自出租他的商铺为由,将父亲张德、租房者林某告上法庭,请求解除房屋租赁合同。

尽管被儿子告了,但庭审中,父亲张德站在儿子一边,并认为儿子张小所述属实。

对此,租房者林某认为, 张小是受利益驱使,见租金上涨,才谎称自己对商铺被出租不知情并诉父亲与房客的。他称,租房合同签订后,他向张德索要房屋资料以办理营业证照。当时房屋资料上显示房屋购买人是张小,林某便要求张德通知张小确认,张德称其是张小的父亲,房屋资料都在其手上,对出租事宜能够作主。看到张德手持合法的房屋资料,又是在为自己的亲儿子管理房屋,林某放心了,依照约定向张德支付了首期租金,办理了经营超市的相关证照,装修了房屋。不久,超市开张,并经营至今,林某依约按期缴纳租金。

庭审中,法官发现存在以下疑点:儿子仅仅为了便于父亲看守房屋,而将房屋的重要书面资料交给父亲保管,不符合情理。另外,尽管订立合同时房屋所在地段相对商业氛围不浓,但不可否认的是,张小购买商业房的目的是为实现商业利益。那么,张小在接收房屋后两年多时间内从不关心房屋的商业价值走向、能否获得 、能够 多少等信息,显然与常理不符。

法官认为,虽无书面授权,但父亲一直悉心为儿子处理与房屋有关的重要事宜,张小对父亲管理房屋自然达成默契与会意。因此,张德出租房屋的行为应为有权代理,对张小具有约束力。同时,依民法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从事民事活动应当诚实守信。张小的诉讼有滥用权利或者规避合同义务之嫌,有损市场交易的安全性。综合考虑之下,法官判决驳回张小的诉讼请求。

前夫告前妻私自出租共有房屋

42岁的尹某和董某原是夫妻,于2005年离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他们家分得宅基地共计240平方米,并于2003年前建成一栋4层楼房。两人离婚时,没有对该房屋进行分割,至今仍处于共有状态。

2009年12月25日,尹某一纸诉状,将前妻董某和租房人郑某告上法庭。起诉状上,尹某称,2006年10月22日,董某在他不知情的情况下,单独与郑某签订《住房出租合同书》,将该房屋擅自出租给郑某经营旅馆。2009年,他得知此事后找两被告协商,希望解除这个合同,但遭到拒绝。尹某请求法院确认这份《住房出租合同书》无效。

2010年1月28日、3月10日,法院两次开庭审理此案。被告郑某称,双方争议的这栋房屋未办理房屋 权证。她签订合同后,一次性付清了一年的租金22000元。郑某与合伙人接到租赁房屋后,进行了改造、装修,尹某对此知情。旅馆开业后,尹某还数次路过旅馆。旅馆开业至2009年9月30日时,她已连续三年如期交付房屋租金。但是当郑某要求支付2009年10月1日至2010年9月30日的租金时,董某不予收取,同时提出要求提高租金。2009年10月中旬,董某提出,租金要涨了,由每年22000元增加至每年40320元,遭到郑某拒绝。

庭审中,审判法官发现合同中有一条写明,在租期2006年10月1日至2013年9月30日内租金不变。法官认为,尹某明知自己对房屋享有一定份额,却多年对房屋不管不问,怠于行使相应的权利。且房屋未办理 权证,尹某对这起纠纷的发生具有过错。郑某等人信赖租房合同,花费了一定的财力人力对租赁房屋进行装修、改造。如果认定合同无效,不仅不能有效保障合同的安定性,且容易使社会产生道德风险。尹某的证据不能有效证明其不知晓董某将房屋出租给他人,且被告提供的证据的证明力,明显大于原告提供的证据的证明力。法院判决驳回尹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提醒

签合同时

注意审查对方资格

办案的法官介绍,这两起案件的处理对正确引导民众行为、保障诚实信用的交易原则、维护市场的健康发展具有较为积极的意义。近年来,房租看涨,一些住房出卖人、商铺或者集体土地使用权出租人在高额利益的驱动下,利用合同的瑕疵与漏洞, 是滥用亲属“无权”处分这一理由,主张相应合同无效或者应当解除,期待从中“获取”利益,该类案件反映出,诚信这一基本道德准则正在受到挑战。

法官介绍,此类纠纷大多源于父子等直系亲属、配偶或者亲密朋友的处分行为。基于亲密的身份关系,他们大多保管有权利人的住房或者商铺等产业的相关证明文件原件,也达成了管理与被管理的信任与默契。购买人或者租赁人因处分人与处分权人之间的特殊身份原因,而未严格要求对方提供授权书,或者认为有处分权人的口头承诺等,从而轻信能够避免风险。

为了杜绝此类风险,法官提醒,签订合同时,双方要相互审查对方资格,确认合同主体是真正的权利人。如果签字人是受委托签订合同,就一定要对方出具授权委托书。另外,房租上涨到什么程度是很难有效预见的,出租人 不要签订期限较长的合同。双方也不能因互相信任而不签书面合同,以免日后发生纠纷时无据可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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