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搜房网讯2011年8月31日,财政部与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关于房屋地权属由夫妻一方 变更为夫妻双方共有契税政策的通知 》,通知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一方 ,变更为夫妻双方共有的,免征契税,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搜房网讯2011年8月31日,财政部与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关于房屋地权属由夫妻一方 变更为夫妻双方共有契税政策的通知 》,通知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一方 ,变更为夫妻双方共有的,免征契税,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通知全文如下:
关于房屋土地权属由夫妻一方 变更为夫妻双方共有契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1]8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现就房屋、土地权属由夫妻一方 变更为夫妻双方共有的契税政策通知如下: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一方 ,变更为夫妻双方共有的,免征契税。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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