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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税收是把双刃剑 对楼市调控有利有弊

云南信息报  2011-09-09 16:51

[摘要] 8月3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关于房屋土地权属由夫妻一方 变更为夫妻双方共有契税政策的通知》: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一方 ,变更为夫妻双方共有的,免征契税。

8月3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关于房屋土地权属由夫妻一方 变更为夫妻双方共有契税政策的通知》: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一方 ,变更为夫妻双方共有的,免征契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做出免征“加名税”的规定,是有法律依据的。这缘于近日闹得沸沸扬扬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三》,此政策第七条明确“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从而在范围内掀起了一股“加名”狂潮,南京市地税局或许是立功心切,率先宣布自8月23日对“加名”行为开始征收契税,却遭到网民炮轰,次日不得不改口“等总局文件”。

随着社会对“加名税”的讨论加热,购房过程中的营业税、契税、个税、印花税等各类税种存在重复征收的问题也再度被民众注视。应该说,和房地产有关的税费本来就是多如牛毛。从购地环节的契税,到房地产开发环节的营业税及其附加、土地 税、土地使用税、企业所得税等等,实际税负已经很高了,这些税费一定程度会体现在房价当中。

居民购买了商品住房得缴纳契税;如果出售个人住房,还得按照年限及住房种类缴纳营业税及其附加、个人所得税;买方也要缴纳一道契税。如果该房再次出售,还得依照这个流程,缴纳相应的税费。循环往复。如此重复征税,对房地产调控其实是有利有弊。有利的一面,就是房产交易中的“高税负”,交易成本大大增加,使房产交易变得更加谨慎,从而达到有效遏制 行为的目的;而 的弊端,则是因为房地产市场处于供不应求状态,容易导致“税负转嫁”,一些本该由卖房人缴纳的税费,结果由买房人承担了,完全违背了利用税收调控房价的初衷。

或许正因为如此,国家税务总局对二手房交易征收个人所得税一直采取较为克制的态度。按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房产转让所得,应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再乘以20%的税率征税。但实际操作中,均依照成交价或评估价(孰高原则)的1-3%征收个人所得税,多数地区更是将这个征收率确定为1%。

住房交易中的诸多税种,对于房产调控其实是把“双刃剑”,运用得不好,反而会起到“逆调控”的作用,因此需要倍加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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