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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新规解决老人再婚房产继承 子女无顾虑

中国广播网  2011-10-10 08:25

[摘要] “现在婚姻法的新规定,即使去世了房子是谁的还是谁的,国庆假期儿女们都来了,这次我俩说去领证,再也没有人反对了。《婚姻法司法解释(三)》,把老人和子女跨过死亡的展望重新拉回到眼前的婚姻里终于可以领证了,婚姻终于圆满了。

“现在婚姻法的新规定,即使去世了房子是谁的还是谁的,国庆假期儿女们都来了,这次我俩说去领证,再也没有人反对了。”

和往年一样,国庆长假后上班的 天,领证结婚的市民依旧不少。可是今年略有不同的地方,那就是新人中,有很多上了年纪的老年再婚夫妇。一些老人坦言,因为房产和存款的原因,子女会有些担心和顾虑,这我们理解。但是新婚姻法出台,这些顾虑都消除了,现在来就是补一个手续。重庆市一结婚登记处的工作人员说, 近,60岁以上的老年人前来结婚登记的几乎每天都有,一周要办理近10对,以前很少。

父母要领证,儿女有顾虑,顾虑的焦点有房子有票子却唯独没有婚姻的基础情感因素。《婚姻法司法解释(三)》,把老人和子女跨过死亡的展望重新拉回到眼前的婚姻里终于可以领证了,婚姻终于圆满了。通过法律来让爱情圆满,这是一个悲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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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新华社电“男方父母买房,离婚后女方没份儿”, 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一经发布,就引起社会广泛关注和讨论,被认为该解释对弱势群体的女方保护不力。

针对相关热点问题,记者采访了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法学会婚姻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杨立新和 民族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法学会婚姻法学研究会副秘书长雷明光。

与《物权法》、《合同法》不存在矛盾冲突

专家表示,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起草理念是,准确适用《婚姻法》,在其缺乏具体规定时,参照有关《物权法》、《合同法》等的规定精神,尽量增加解释的可操作性,统一执法标准。

《物权法》诸多规则构筑了夫妻共同财产制的坚实基础,很大程度保障了夫妻双方的财产权利,维护了交易稳定和社会安定。《婚姻法》中的夫妻财产制应与《物权法》、《合同法》中的基本规则保持一致。这次婚姻法司法解释(三)正是夫妻共同财产的物权规则在审判实务中的体现,目的是为了达成《物权法》和《婚姻法》之间的有效贯通。

目前许多学者都认为,《合同法》第二条第2款排除的身份合同,仅指没有财产内容的身份合同,对于夫妻之间关于财产问题的约定以财产关系为内容,仍然属于《合同法》的调整范围,不过应当优先适用《婚姻法》等有关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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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方装修和还贷等 离婚后都能获得补偿

“婚后一方父母买房另一方没份儿,婚前一方贷款买房另一方没份儿”,有人质疑婚姻法司法解释(三)是否只倾向于保护男方利益而没有顾及女方利益的保护。专家对此回应称,要全面准确地理解和把握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一)、(二)、(三)的规定精神,不能机械地适用,更不能割裂开来。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不但没有削弱对女性权利的保护,而是从不同角度强化了对妇女权益的保护。有关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分割共同财产的重大理由条款,实际上也是从保护妇女权益的角度出发的;关于一方婚前贷款买房的规定,并没有区分男方和女方,实践中女方买房的也不少见。对婚后共同还贷部分及其 的分割,属于依法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共有财产的分割。女方如果不是婚前贷款买房,至少可以分得该部分的二分之一。

对于男方买房、女方装修,离婚时房产 的问题,专家则表示,离婚时对房屋价值进行评估,也会一并确定装修款及其相对应的财产 部分在整个房屋价值中所占的比例,给未取得房屋的一方以相应的补偿。因此,在这种情况下,也不会损害女方的权益。

“确定赠与一方”是针对“闪离”保护老人

专家还指出,婚姻法解释(三)第7条主要是把“产权登记”与“确定赠与一方”进行链接,便于法院实际操作,更多考虑的是中国国情。很多父母在子女结婚时倾注毕生积蓄买房,而且一般不会签署书面协议明确房子没有子女配偶的份,用产权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的行为表明态度是比较符合实际的。尤其从保护老年人权益的角度出发,该条规定对防止因部分年轻人中存在着“快速结婚、快速离婚”的“闪婚”现象,给一方父母带来的巨大损失,具有一定的预防作用。

去年底婚姻法解释(三)公开征求意见时,很多老年人发表意见,呼吁明确规定给子女买的房离婚时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

另外,对农村女性权益保护方面,专家表示,在农村,都是在宅基地上自建房,不存在按揭买房等商品房买卖情形,一旦夫妻出现离婚,房产的处理按照婚姻法有关规定处理。婚前财产个人 ,婚后财产夫妻共有,这是2001年婚姻法确定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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