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曝 牛政府公文 乡镇强拆引用杜撰法条

地产中国网  2012-01-16 17:38

[摘要] 近日,有网民发帖反映,北京市昌平区阳坊镇政府在对一处生态大棚项目进行强拆时,出具的《强制拆除决定书》竟然依据两条不存在的法条,被网民称为“ 牛政府公文”。经核实,镇政府出具的这份强拆决定书,不仅被上级 和人民法院认定、判定违法,而且还引出该镇政府“涉嫌伪造或后补公函”以及“超范围强拆”。

搞强拆,镇政府竟引用“杜撰法条”

网曝“牛政府公文”的背后

近日,有网民发帖反映,北京市昌平区阳坊镇政府在对一处生态大棚项目进行强拆时,出具的《强制拆除决定书》竟然依据两条不存在的法条,被网民称为“牛政府公文”。经核实,镇政府出具的这份强拆决定书,不仅被上级 和人民法院认定、判定违法,而且还引出该镇政府“涉嫌伪造或后补公函”以及“超范围强拆”两大疑点。

【核心网事】网曝“镇政府强拆引用"不存在法条"”

近日,“667183”等网民在论坛以事主身份发表“牛政府公文”等网帖反映,自2008年起,他们怀揣“田园梦”到阳坊镇四家庄村,各自花费近20万元承租“吉利庄园”生态大棚及其附属房产。然而,“田园梦”做了没一年,即被阳坊镇政府的强拆行为击碎。镇政府于2009年6月22日贴出《强制拆除决定书》,并于当日对承租户承租地块的建筑物实施强拆。网民贴出的《强制拆除决定书》显示,承租户大棚内的管护房面积严重超标,改变了土地使用性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63条、第73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 处罚法》第41条、第65条,本机关决定于2009年6月22日起对违法建设进行强制拆除。”

“北京人0101”等网民发帖称,阳坊镇政府强拆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不存在第73条,而《中华人民共和国 处罚法》也没有第65条。搞强拆,竟然在政府公文中引用不存在的“杜撰法条”,不少网民把昌平区阳坊镇政府出具的这份《强制拆除决定书》称为“牛政府公文”。

还有不少网民反映,阳坊镇政府强拆主要依据之一的“北京市国土资源局昌平分局认定承租户操作间(管护房)违规的确认函”,涉嫌伪造或后补。此外,该镇政府擅自扩大强拆范围,除管护房外,温室大棚、露天种植园等私人合法财产均被拆毁,导致巨额损失,这让承租户无法接受。【记者调查】“牛政府公文”被认定违法记者日前联系到发帖的事主刘小明,已经从北京一所高校退休的他正和其他二十多位承租户一同向法院起诉阳坊镇政府。

记者经辗转终于获得镇政府下发的《强制拆除决定书》,该决定书中强拆所依据的法律内容与网帖反映基本一致。经查询这两部法律原文,记者发现《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确不存在第73条,这部法律的 后一条是第70条,内容是“本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而《中华人民共和国 处罚法》总共才64条,根本没有第65条。

据此,承租户曾向昌平区人民政府提出 复议,申请认定该强拆决定书无效,并赔偿损失。昌平区人民政府于2009年11月下发《 复议决定书》,认定“阳坊镇人民政府出具的强拆决定书中的法律依据、条款存在重大失误及瑕疵,已构成违法。”建议申请人依法向阳坊镇政府提出赔偿。在随后2年多的时间里,承租户起诉阳坊镇政府,要求 赔偿。昌平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一审宣判,再次认定阳坊镇政府《强制拆除决定书》违法,但驳回承租户的赔偿要求。对此,承租户选择了上诉。

阳坊镇镇长李昌1月9日向记者表示,引用不存在法条的强拆决定书,是由一家为镇政府提供法律顾问服务的律师事务所出具的,镇政府已下发更正通知。针对网民提出的“镇政府涉嫌伪造或后补公函”一事,记者在1月6日的二审庭审现场看到,阳坊镇政府虽承认“引用不存在法条”违法,但坚称强拆本身并无过错,因为承租户“非法占地”属实,主要证据是北京市国土资源局昌平分局曾出具确认函,认定与承租户签订合同的四家庄种植专业合作社违规建设操作间(管护房)。

然而,承租户认为这些证据漏洞百出。该确认函出具的时间为2008年6月24日,但工商部门提供的信息显示,四家庄种植专业合作社于被确认“非法占地”后的第三天6月27日才成立。同时,承租户还提交了委托四家庄种植专业合作社建设温室大棚的合同, 早签约日期为2008年8月,也远在6月24日之后。

对这些新情况,阳坊镇镇长李昌对记者说:“这涉及到村里成立的公司,因为当时我不在任,具体时间我记不太清了。”针对网民“镇政府超范围强拆”的质疑,阳坊镇政府拿出北京市规划委员会的公函,确认承租户所建房屋(管护房)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然而,承租户认为,即便管护房被认定“非法”,但温室大棚、露天种植园等私人合法财产也在强拆中被拆毁得一干二净,导致巨额损失,镇政府擅自扩大了强拆范围。对此,阳坊镇镇长李昌予以否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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