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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新建住宅小区达15万平方米须配套幼儿园

新华网  作者:廖君  2012-02-22 17:33

[摘要] 武汉市 近出台规定,新建住宅区面积达到15万平方米,或居住户数在1500户以上必须配套幼儿园,验收合格后产权和用地无偿移交所在区政府。

新华网武汉2月22日电(记者廖君)新建住宅区面积达到15万平方米,或居住户数在1500户以上必须配套幼儿园,验收合格后产权和用地无偿移交所在区政府。记者21日从武汉市 局获悉,武汉出台《关于加强武汉市住宅区配套幼儿园建设和管理的意见》(简称《意见》),加快缓解学龄前儿童“入园难、入园贵”问题。

《意见》要求,新建住宅区住宅面积达到15万平方米,或者居住户数达到1500户以上必须配套幼儿园。没有达到以上规模的,采取单独选址建设模式或增加区域内其他新建住宅区配套幼儿园规模的建设模式。对达到规模的,按照每个班30人算, 不得少于6个班。居住人口超过3750户时,需建设2所以上幼儿园。

据统计,目前武汉有100多所住宅配套幼儿园,产权在开发建设单位手中,多为民用幼儿园,入园费用过高。这次出台的《意见》中规定,以后武汉市 区内 新建住宅,包括商品房、还建房、经适房以及新农村建设等,凡是达到规模标准的,统一由国土规划部门划拨幼儿园建设用地,建成后用地和产权无偿移交给所在区政府。此前已完成审批的住宅区,开发商与 部门签订了协议的按照协议执行,未签订的需按规定配套建设幼儿园,用地和产权协商解决。

国土规划、住房保障等部门在审批新建住宅区方案和核发销(预)售许可证时,未按照规划要求建设幼儿园的,不予办理验收、交付使用手续。开发商应当保证幼儿园与住宅区同步规划、建设和交付使用。分期建设的住宅区,保证幼儿园优先使用。

《意见》规定,住宅区开发单位不按规定移交幼儿园并配合办证的,国土规划、城乡建设及住房保障部门可进行公示并暂停办理后续项目有关手续;政府相关部门不按规定督促、支持新建住宅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移交、办证或举办幼儿园的,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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