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上周,松滋市工商局通报了一起房地产公司利用钢质门代替防盗门,侵犯消费者权益的案件,该房地产公司领到22万元的罚单。
上周,松滋市工商局通报了一起房地产公司利用钢质门代替防盗门,侵犯消费者权益的案件,该房地产公司领到22万元的罚单。
松滋市工商局查明:某房地产公司从2006年开始销售商业楼,并与消费者签订松滋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附件中约定,“装饰设备标准门窗:门面外安装卷闸门;套房进户门安装防盗门,窗户安装塑钢玻璃窗”。而当事人 期、第二期开发的1216套商品房安装的进户门却均是钢质门,而非防盗门。
经查证,证实该房地产公司安装的钢质门与合同签订的防盗安全门在执行标准、选用钢材厚度、价格等三个方面有明显区别,钢质门的市场价格明显低于防盗门的价格,该房地产公司赚取差价21余万元。
松滋市工商局认定,该房地产公司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安装防盗门,实际为消费者安装价位和品质均低于防盗门的钢质门,却不向购房者予以说明,误导了消费者,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22万元。
目前,该局正组织购房者与该房地产公司就赔偿问题进行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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