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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前监管“霸 条款” 今年有望实现买房“一号一备”

——我市将针对商品房买卖合同文本制定备案监督措施

成都日报  2013-03-16 09:51

买房,对每一位老百姓来说,都是一件大事。一套房屋价格少则几十万,多则上百万,对于一些低收入消费者来说,一套房屋的价格就意味着几年或十几年的积蓄。如此大额消费若出现纠纷问题,谁能不着急不焦心?而事实上,不少房产商却利用单方面选择格式合同条款、附加有利于自身脱责的补充协议等“霸 条款”,让购房的消费者吃了不少“哑巴亏”,也因此而引起了不少合同纠纷。

然而,这种困扰消费者的问题在今后将能得到有效解决。记者昨日从市工商局获悉,今年我市将针对商品房买卖合同文本制定备案监督措施,与市房管局协作,利用购房网签系统对房屋开发商实行“一号一备”——一个预售证号对应一个工商备案编号,对商品房买卖合同实现监督“全覆盖”。

开发商备案滞后导致合同纠纷增多

据了解,目前我市房产开发商售卖商品房过程都需在市房管局的网签系统监管下执行。而根据《四川省合同监督条例》和国家工商总局颁布的《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房产开发商拟定的格式条款都应主动在工商局备案,接受监督。

实际上,不少开发商为了逃避自身责任和工商部门的监管,在拟定附加协议和格式条款后并不自觉前往工商局备案,直到有消费者购房时因“霸 条款”引发合同纠纷后,开发商的不公平、不对等合同才得以曝光。“因部门监管职能不同,工商部门无法对全市的楼盘建设情况实时掌控,也就无法全覆盖监督开发商进行合同备案。”市工商局合同专管员郭利福对此很伤脑筋,“只有开发商建设的资源信息共享,合同备案滞后的问题才能得到有效解决。”

“一号一备”将实现合同文本事前监管

“我们目前与市房管局正在研讨磋商商品房买卖格式条款合同文本监管的相关事宜,今年内有望实现商品房网签备案系统‘一号一备’,即一个预售证号对应一个工商备案编号。”据市工商局相关负责人介绍,“一号一备”的方式不仅推进了格式条款的备案监督工作,深化备案监督方式,更能利用信息化手段提升格式条款备案效率,从而有效地减少合同纠纷。

按照“一号一备”的预先设计,当房地产开发商依法取得某楼盘预售许可证,并通过密匙进入网签备案系统进行操作时,必须输入相应的工商备案编号,系统才能进行下一步的网签程序,并自动从工商机关数据库导入该企业工商备案号相对应的备案合同文本内容,买受人也才能通过密匙与该企业进行网上自助签约。“这种方式就将从前的开发商被动在工商备案变为主动备案,也把工商原来对合同的事后监管变为了事前监管,保证了合同的相对公平、公正,使消费者在知情权、选择权等各方面权益上得到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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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

霸 条款:

买受人在与出卖人签订认购书后,未在认购书约定期限内付清首期款/全款,或者拒绝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则买受人所付立约定金不予返还。

案情再现:

购房者贾某于2012年3月3日在与成都某置业有限公司签订《楼宇认购书》,并向开发商交纳5万元定金后,成功定购了其开发建设的某别墅。同时,按照双方签订的《楼宇认购书》中第三条(二)项约定,贾某须在2012年3月9日前与开发商正式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等。但当贾某事后按照协议约定时间与开发商正式协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发现对方提供的合同及补充协议中存在诸多“霸 条款”和不对等违约责任,随即向开发商提出修改部分不合理、不对等性条款意见,但遭拒绝。贾某提出退房,并要求返还已付定金5万元,但均遭拒绝。 终,贾某未能在约定期限内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而开发商也按照《楼宇认购书》中约定的条款没收了贾某支付的5万元定金。2012年4月12日,贾某依法向市工商局提出了合同 调解申请。经过工作人员的现场调解, 终,当事开发商当场承诺并如期在20日内无息退还了消费者贾某支付的5万元购房定金。

案例解读:消费者有权就合同条款与开发商约定协商

在这则案例中,贾某与开发商“成都某置业有限公司”签订了《楼宇认购书》,并按约定向开发商实际支付了5万元定金作为双方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的担保。按照定金罚则适用条件,当贾某未按照《楼宇认购书》约定,在规定期限内履行与当事人订立房屋买卖主合同义务时,属贾某违约,当事人有权不返还其已支付的5万元定金。但按照《合同法》“平等、自由、公平、诚实信用”原则和格式条款的要求以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有关规定,贾某有权与当事人就合同中条款约定进行协商约定。因此,造成合同双方未如期订立商品房买卖主合同并非归责于贾某单方面原因。根据《 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主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规定,当事开发商理应返还贾某的5万元定金。本报记者陈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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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现场

我市举行3·15主题宣传咨询服务活动——

“生态消费”“合理消费”成热词

本报讯 (记者 陈瑾 摄影 张全能) 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也是全 消费者的节日。昨日,市工商局、市消协在金牛区和谐广场开展以“倡导生态文明,建设宜人成都”为主题的宣传咨询服务活动。除了市餐饮同业公会、市农贸市场协会开展《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和执行“限塑令”倡议承诺活动外,工商、司法、消协等相关部门还在现场开展咨询活动。而生态消费、合理消费也成为活动现场市民口中 热门的词汇。

为深入开展质量强市示范城市创建活动,市消协还组织了零售商协会、农贸市场协会、家电协会、省汽配商会等相关行业协会,以及 公司、市邮政公司、红旗连锁、八益家具城、富森美家居、 公司等部分企业为消费者开展汽车、食品、家居、家电等方面宣传服务。作为企业代表, 中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的总经理胡瑛在活动现场忙个不停,又是答疑又是为咨询的市民调试产品,“企业通过这样的现场服务活动,感觉与消费者贴得更近了。”

活动现场,除了提供各种咨询服务外,一本本新鲜出炉的《消费指导手册》也向消费者免费发放。据介绍,这本由省消委编纂的《消费指导手册》为系列丛书,首批与广大消费者见面的专门针对家用电器行业门类进行消费指导,作为省、市消委(消协)组织今年的重点工作,系列丛书还将针对汽车、家居、食品等各个行业编写不同类别的指导手册,引导消费者合理消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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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评议

省工商局昨日举行今年 格式条款评审会——

格式合同各种不合理 专家一条条理抹

“买房先交定金,规定的期限内若未前往签购房合同并付款,定金不予退还。”不少买过房子的消费者都遇到过类似的“霸 ”条款。昨日,省工商局举行今年 格式条款评审会,来自各个行业系统的专家就商品房买卖、有线电视、通信、旅游、快递、物业服务、商业预付卡七大领域(小区网论坛)中,12条涉嫌不公平不合理的格式条款进行了审查评议。

不签合同不付款

购房人定金“打水漂”

在昨天下午举行的评审会上,省工商局格式条款评审委员会专家首先对商品房买卖的问题格式合同“开炮”。据介绍,有些开发商在《商品房认购书》或“定金合同”中这样规定:“买受人应于本《商品房认购书》规定期限内到出卖人指定地点办理合同签订、付款等有关事宜,出卖人不再另行催告;办理视为违约,买受人支付的定金不予退还,并且出卖人可将该房屋另行出售。”这也就意味着,消费者在交了诚意金或定金,并签订定金合同或认购协议后,开发商要求消费者在指定时间内到售楼部办理买卖合同签约手续、完成付款,否则定金不退。

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 建平表示,出卖人应该有提示和告知义务,就“出卖人不再另行催告”这点,肯定不利于消费者。省工商局合同处副处长杨朴介绍,这是一项涉嫌不公平不合理的格式条款,超时不来就算消费者违约,而当消费者前往签订买卖合同时,出卖方往往将 的合同条款、内容全部都设定好了,消费者只需签个字,不容协商。就这样,定金合同就变为了“定金陷阱”。

为了对抗开发商的“定金陷阱”,评审会上,有专家提出建议,为消费者在买房时设定一个1-3个月的“冷静期”。“冷静期”内,买受人可以有充分的考虑时间再次确定自己的购买意愿,如果 后未达成成交意愿,定金则可全部退还。

新商品房购房合同

示范文本年内出台

据介绍,根据目前新的房产市场买卖情况,省工商局将在下一步工作中对原有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加以完善,并重新制定新的示范文本并有望在年内出台。新文本将分为期房买卖合同和现房买卖合同,摒弃了目前的定金合同,“也就是说,今后消费者与出卖人直接签商品房买卖合同即可。”

据悉,早在2006年,省建设厅(现为省住建厅)、省工商局就已经出台《商品房认购书》合同示范文本。其中明文规定,消费者未在约定时间内与出卖人协商商品房买卖相关条款的,认购书解除,定金不退;而消费者在约定的期限内与出卖人协商商品房买卖相关条款,但双方未达成一致的,则认购书解除,定金退还。“合同制定时不仅要考虑交易效率、交易安全,还要兼顾交易公平,新的合同示范文本也将充分考虑这些因素。”本报记者 陈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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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了解到,此次20人的道德评议团由市人大代表、市政协委员、市级道德模范、高校教师、媒体记者和市民代表组成。商场是否服务公平、公正、公开,信守行业承诺;是否做到不欺诈顾客,不出售假冒伪劣和不合格产品,不推卸责任的“三不”;是否建立快速投诉处理机制,明确投诉处理主体和责任等,成为评议团考察的重点。

活动现场,评议团查阅了顾客意见簿、投诉意见簿和投诉处理记录,以及关于诚信服务建设方面的制度文件。在人人乐超市门口,道德评议团随机邀请了50名从超市出来的市民,发放问卷调查。根据统计发现,约70%的市民对超市内的环境卫生、服务态度、服务质量填写了“比较满意”,但选择“满意”的市民却是极少数。

据悉,活动方将对明察暗访、问卷调查的结果进行梳理汇总后,于3月18日召开评议会,市文明办督查处将根据评议报告在3月20日对存在问题的单位下发督办通知。4月15日前,相关部门将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对整改不到位的将再发督办通知,限期整改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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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悉,到目前为止,我市已抽检种子店966家,抽检覆盖率达80%以上,样品从被抽查对象经营门市上扦取,确保样品的代表性。通过对扦取的473个样品进行了净度、发芽率和水分三项质量指标检测,得出结论,抽检样品合格率达99.15%,其中,对4个不合格种子经营店进行告知整改,令其限期追回已销售不合格的种子。

“确保春耕生产,从源头杜绝假劣农资产品流入市场是关键。”市农业执法支队队长 有泉表示,“除了种子,我们还将重点检查农药、肥料、兽药、饲料等方面。”本报记者 粟新林 文/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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