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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死后妻抢房产 法院判女子丧失房产继承权

新闻晨报   2013-04-14 08:58

[摘要] 管女士结婚二三个月即抛下病中的丈夫自己回了老家,但当她得知丈夫病故后却要求继承丈夫的房产。日前,宝山法院判决管女士构成遗弃被继承人的行为,丧失继承权。

管女士结婚二三个月即抛下病中的丈夫自己回了老家,但当她得知丈夫病故后却要求继承丈夫的房产。日前,宝山法院判决管女士构成遗弃被继承人的行为,丧失继承权。

2004年4月,管女士与前夫离婚后来沪打工。2007年10月,经人的介绍与黄某登记结婚。婚前,黄某与父母共同拥有沪太路4099弄一套住房的产权。婚后,因黄某身体原因,管女士与黄某只共同生活了两三个月便分居,在没有办理离婚的情况下,管女士抛下患病的丈夫回老家,两人再无往来。此后,黄某及其父母均因病相继去世。黄某膝下无子,三人在患病期间由黄某的四个兄弟照料。

2010年4月,管女士与前夫登记结婚,两个月后又离婚。

去年年底,管女士得知黄某的去世,即向宝山法院起诉,要求继承黄某及其父母留下的遗产。

庭审中,黄某的四个兄弟均表示原告对房产无权继承,因为她抛弃了生病中的丈夫,没有尽到做妻子的责任,又与他人结婚,所以已不是黄家的人。而与之相反,虽然五弟从小送给别人家领养,但他没有与黄家断绝来往,长大后一直相互走动,也对父母尽到了孝道,应当享有继承权,故对沪太路的房产,主张应由四兄弟平均继承。

管女士称,当时因为黄某没有工作,自己想回老家找一份工作养活自己,此事也与黄某说过。她与黄某系合法夫妻,至于跟前夫另外办理结婚登记的手续,是由于双方为了处理之前共同房屋才补办的结婚登记,并非以结婚为目的,且没有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管女士人为其对黄某的遗产享有继承权,而且是黄某 的继承人。

法院认为,对于黄某的遗产,管女士为 顺位的继承人,本应由其继承,但根据法律规定,遗弃被继承人的,丧失继承权。而管女士在与黄某结婚登记后,仅共同生活两三个月,双方就无往来,并且在与黄某夫妻关系仍然存续的情况下,又与案外人登记结婚,更在黄某生病期间不闻不问,法院认为其已构成遗弃,丧失继承权,故判决房屋归四名被告按份共有,每人各享有1/4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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