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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房屋转让手续费 不超过2万元

成都日报  2014-01-05 10:00

[摘要] 为保护房地产交易人合法权益,加强房地产交易收费管理,日前,市发改委转发了省发改委、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调整规范房地产交易收费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川发改价格〔2013〕1315号),进一步调整规范我省房地产交易收费,并从即日起正式执行。

为保护房地产交易人合法权益,加强房地产交易收费管理,日前,市发改委转发了省发改委、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调整规范房地产交易收费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川发改价格〔2013〕1315号),进一步调整规范我省房地产交易收费,并从即日起正式执行。结合我市实际,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高新区房地产转让手续费,非住房按成交价的0.7%收取;其他区(市)县按成交价的0.8%收取。 收费不超过2万元。

《通知》规定,房地产交易手续费只包括房地产转让手续费和房屋抵押手续费,房屋租赁手续费暂停收取。住房按建筑面积收取房地产转让手续费,标准为:新建商品住房每平方米3元,存量住房每平方米6元;新建商品住房转让手续费由转让方承担,存量住房转让手续费由转让双方各承担50%;非住房按成交价的0.8%收取, 收费不超过2万元。《通知》还明确住房房地产抵押不得收取手续费;非住房房地产抵押手续费按贷款金额的0.1%收取, 不超过2万元,由抵押权人承担。

此外,凡符合因政府进行基本建设、拆迁农民原有住房,在其他地方给予住房补偿,土地由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土地的农民;新建保障性住房;因继承、遗赠、婚姻关系共有发生的住房转让;国有企业改革过程中发生房地产权属转移;企业兼并或合并、作价入股等发生房地产权属转移等条件,免收房地产转让手续费。(记者 伶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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