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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招投标投诉可按“法”索骥

四川日报  2015-01-07 08:54

[摘要] 我省出台房建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投标投诉处理办法——

我省出台房建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投标投诉处理办法——

2014年12月17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出台《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此举标志着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正式升级。该《办法》明确了省、市、县三级招投标活动的投诉受理主体与受理范围;进一步细化与规范了投诉受理、处理行为;并提出建立招投标各监督部门处理投诉联动机制。同时,废止了施行8年之久的《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实施细则》。

8年,弹指一挥间,“升级”后的《办法》究竟更改了哪些内容,记者带你一探究竟。

明确受理主体 提高投诉效率

据了解,《办法》的一大改动,是明确定下了省、市、县三级住房城乡建设 主管部门受理和处理投诉的具体承办机构。而这一乍看并不起眼的变化,却是招投标活动中,厘清各级住房城乡建设 主管部门职能职责的重要一环——确定了群众有需要时,去何处投诉。

日历翻回去年8月,投标人杨先生发现某公司提供了3个虚假业绩,他立刻决定投诉来维护自己的权益,但准备好投诉材料后,他却不知这种情形该向谁进行投诉。

招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俗称“九龙治水”,分 监管、行业监管、综合监管、纪检监管、现场监管等多种监管方式,同时,也就不可避免地存在多个监管主体。于是,投诉者有的找发展改革委、有的找纪委、有的找公共资源交易 ,甚至信访办等等。结果,事情有时无法得到解决,更甚之,“跑来跑去”超过了投诉时限,后自己生闷气。

并且,地方某些部门,“越权”行使不属于自己的招投标监管职责,堂而皇之受理和处理投诉。“所以,我们按照项目隶属关系和 额度,明确定下了省、市、县三级投诉受理主体。”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总站负责人表示,让投诉者进一步厘清各级住房城乡建设 主管部门在招投标投诉活动中的职能职责分工。

细化实施条例 投诉按“法”索骥

据了解,该《办法》 明确了投诉的具体范围,规定若存在“泄露保密资料”、“泄露标底”、“串通招标投标”、“歧视排斥投标人或潜在投标人”、“骗取中标”等7种情形,投标人有权依法向住房城乡建设 主管部门进行投诉。“招投标投诉涉及内容众多,必须让公众清楚地知道我们这里管什么和应该哪一级管,同时也避免部门内部工作人员‘推事’。”该负责人说道。

并且,在处理投诉环节,该《办法》对投诉前置条件、委托投诉、投诉书递交、接收投诉、投诉调查处理、处理时限等多个方面,重新作出了更为详细、便于操作的规定。“比如这部分。”该负责人向记者指出——投诉人可以直接投诉,也可以委托投诉;部门接到投诉,应做好书面记录;并向投诉人出具签收凭证;收到投诉书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视情况分别作出是否受理的处理决定。“委托投诉、书面记录、签收凭证,这些关键字都是新增加的。曾经的投诉办法较为宏观,细节规定并不具体,操作时给公众带来了一些麻烦。”他进一步介绍道,依法治理招投标,“法”必须细化才具有操作性。“于是,我们根据上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进一步将《办法》细化,以此保障老百姓权益。”

“这就是一本详细的‘投诉操作手册’,投诉一步步按‘法’索骥就是了。”

建立联动机制 合力护航正义

但是,还有一点无法忽视——招投标属于多头管理,对一些投诉案件的处理也往往涉及多个部门。

例如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评标无效认定,由发展改革委负责,但涉及行业报价评审办法的具体标准,又是由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制定。于是判定评标是否无效,则需要两个部门之间进行配合。

招投标监管中,类似需要“配合”的情况还有很多。对此,该《办法》进一步强调建立监督部门联动机制,提出“在处理投诉过程中,对调查中发现存在严重违法违规问题的,应通报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对严重违法违纪案件应及时移送监察机关。建立 执法与刑事责任追究衔接机制,涉嫌犯罪的,应及时移送司法机关。”“涉及相关部门职能的,各部门应该形成合力,共同维护好招投标后一道防线。”省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服务 负责人表示,各相关部门紧密配合,才能让正义更好地得到伸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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