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天下 >资讯中心 > 纠纷 > 正文

楼盘未按期交付购房款转变为借款 开发商不认账?

长江日报  2015-03-12 23:14

[摘要] 一女子购买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一栋房屋,房地产开发公司未按期动工,楼盘不能如期交付。双方协议将购房款转为借款,借款到期后,房地产公司却拒绝承认是借款。市中级法院昨日判决该房地产公司限期偿还该女子全部本金及利息的。

一女子购买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一栋房屋,房地产开发公司未按期动工,楼盘不能如期交付。双方协议将购房款转为借款,借款到期后,房地产公司却拒绝承认是借款。市中级法院昨日判决该房地产公司限期偿还该女子全部本金及利息的。

2012年3月,彭女士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购房合同》,购得其开发的某楼盘70余平方米房屋,总价50万余元;该楼盘预计2013年10月底前交付使用,需每月向彭女士支付合同标的额5%作为违约金

合同签订当日,彭女士支付购房款50万元。因所购房楼盘不能按期动工交付,双方协议将购房款转为借款,由房地产公司当时的大股东李某向彭女士出具承诺函,载明:今收到彭女士购房款伍拾万元整,利息按月3%支付,归还时间为2012年12月底前还清本息。

借款到期后,经彭女士催要,该公司未能偿还。彭女士诉至原审法院,请求判令房地产公司归还其本金50万元及利息(按50万元的每月2%标准)。房地产公司认为前大股东李某无权代表该公司承诺将购房款转为借款,请求驳回彭女士诉求。

原审法院认为:彭女士与房地产公司签订的《购房合同》及后来双方经协商将购房款转为借款,将购房合同变更为借款合同,均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房地产公司当时的大股东李某以公司名义向彭女士出具承诺函,将购房款转为借款,鉴于李某当时的身份,彭女士有理由相信其是代表公司履行职务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李某上述行为的法律后果应由房地产公司承担。借款到期后,房地产公司未能偿还,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双方约定的借款利率为每月3%,已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而彭女士仅要求按每月2%计算,未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精神。判决房地产公司限期偿还彭女士借款50万元及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

房地产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市中级法院维持原判了。

免责声明:凡注明“来源:房天下”的所有文字图片等资料,版权均属房天下所有,转载请注明出处;文章内容仅供参考,不构成投资建议;文中所涉面积,如无特殊说明,均为建筑面积;文中出现的图片仅供参考,以售楼处实际情况为准。

房天下APP优惠多,速度快

买好房,就上房天下fang.com

关注特价房成都官微

有专业有态度有房源有优惠

文明上网理性发言精彩评论

亲,登陆后才可发表评论哦~,立即登录

发布已输入0/200

相关知识更多>>
新闻聚合换一换
关于我们网站合作联系我们招聘信息房天下家族网站地图意见反馈手机房天下开放平台服务声明加盟房天下
Copyright © 北京搜房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Beijing SouFun Science&Technology Development Co.,Ltd 版权所有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400-153-3010 举报邮箱:jubao@fang.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