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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购房资格 中介自称可搞定

信息时报  2015-03-27 11:43

[摘要] 非广州户籍的曹小姐明知自己不具备购房资格,轻信房产公司销售人员的承诺,以为房产公司能通过内部解决资格问题,签了认购书,交了3万元定金,购房合同却签不了,定金险些打了水漂。日前,广州中院对该案终审,判决房产公司返还定金。

非广州户籍的曹小姐明知自己不具备购房资格,轻信房产公司销售人员的承诺,以为房产公司能通过内部解决资格问题,签了认购书,交了3万元定金购房合同却签不了,定金险些打了水漂。日前,广州中院对该案终审,判决房产公司返还定金。

无购房资格“内部系统”可解决?

2014年4月,曹小姐与番禺一家房产公司签订了《商品房认购书》,购买南环路某小区一套总价将近160万元的房屋,曹小姐缴纳了定金3万元。然而,曹小姐并不是广州户籍,按照政策规定,她不具备购房资格。

曹小姐称,销售人员陈某某声称可以通过公司“内部系统”解决购房资格问题。当月,她按约定两次到该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销售人员都推说主管不在,拿不出合同。于是,曹小姐要求销售人员在《认购书》上手写“延期办理”加注。

第二个月,房产公司就向曹小姐发出《解约通知书》,且不同意退还定金。因为《认购书》“条款”约定,如果由于曹小姐原因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履行的,房产公司有权单方面解除认购书,定金作违约金处理。

随后,房产公司将曹小姐认购房屋卖给其他人。同年8月,曹小姐以房产公司单方毁约为由向番禺区法院起诉,请求判令房产公司双倍返还定金6万元,并解除《认购书》。

一审败诉,二审拿回3万元定金

番禺区法院一审认为,无法签《商品房买卖合同》原因是曹小姐不具备购房资格,根据《认购书》约定,房产公司有权不退还定金。至于曹小姐称销售人员帮其解决购房资格,房产公司不予确认,曹小姐应举证。因此,一审解除《认购书》,驳回其余诉讼请求。

曹小姐不服上诉。二审庭上,她还提供了录音证据,说“经手人陈某某在沟通买房事宜过程中亲口承认可通过‘公司内部系统’解决客户购房资格问题,并可以延期网签。”即意味着可以待购房资格问题解决后再过户。

广州中院二审认为,《认购书》履行过程中,房产公司员工在上面加注内容,是对原《认购书》内容变更,双方应按照变更后的条款履行。但房产公司在到期前就以曹小姐未在《认购书》约定时间签订合同为由行使解除权,不符合约定解除条件。

中院认为,房产公司作为行使解除权一方,负有举证责任,但其未能举证证实曹小姐拒绝签合同,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而且,曹小姐是否符合购房资格涉及是《商品房买卖合同》能否履行问题,而不能成为没收《认购书》定金理由。据此,二审改判房产公司返还定金3万元给曹小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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