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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山鼓励非城镇户口进城购房 按建筑面积每平补贴200元

四川日报  2015-06-05 05:56

[摘要] 记者6月5日获悉,乐山市政府办发布《关于支持居民自住和改善型住房需求的实施意见》(下称《意见》)已于昨日正式发布,该《意见》有效期为半年,5月15日至11月14日有效,各县(市、区)可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执行。

记者6月5日获悉,乐山市政府办发布《关于支持居民自住和改善型住房需求的实施意见》(下称《意见》)已于昨日正式发布,该《意见》有效期为半年,5月15日至11月14日有效,各县(市、区)可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执行。

根据《意见》,乐山市收入较低的城镇居民,其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24平方米(含),在乐山主城区购买普通商品住房的,按新购普通商品住房建筑面积给予100元/平方米的补贴。乐山市非城镇户口人员,在乐山主城区购买普通商品住房的,按新购普通商品住房建筑面积给予200元/平方米的补贴。 乐山主城区范围内的危旧房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户,在乐山主城区购买普通商品住房的,按新购普通商品住房(一套)给予2万元的补贴。

与此同时,对拥有1套住房且相应购房贷款未结清的家庭,再次申请商贷购买普通自住房,首付款比例按40%执行。同时,鼓励银行金融机构按基准利率(含)以下向购买普通商品房家庭提供贷款,财政部门对提供贷款的银行金融机构,按贷款金额的6%给予一次性补助,执行期限为2015年5月1日至10月31日。

《意见》还指出,缴存职工家庭使用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购买首套普通自住房,低首付款比例为20%。对拥有1套住房并已结清相应房贷的缴存职工家庭,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购买普通自住房,低首付款比例为30%。职工在就业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夫妻其中一方具有乐山市户籍的,在乐山市购买自住住房,可向乐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 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缴存职工家庭允许每半年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房租。

根据《意见》,对个人购买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 住房的,减半征收契税。对个人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 住房的,按1%税率征收契税。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2年(含)以上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2年(含)以上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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