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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1日起 校车每半年进行一次安检

四川日报  2015-07-06 07:01

[摘要] 7月2日,《四川省〈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正式公布,8月1日起施行。《办法》规定,校车每半年要进行一次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应配备并开启具有卫星定位功能的汽车行驶记录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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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2日,《四川省〈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正式公布,8月1日起施行。《办法》规定,校车每半年要进行一次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应配备并开启具有卫星定位功能的汽车行驶记录仪。

按照《办法》,学校或校车服务提供者使用校车,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 部门提交校车使用许可申请和相关材料。县级人民政府 部门应当征求同级相关部门意见,在法定时限内提出审查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决定批准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 许可决定书;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学校或校车服务提供者取得校车使用许可后,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领校车标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核发校车标牌,并在机动车行驶证上签注校车类型和核载人数。

为保证行驶安全,《办法》规定,校车应当每半年进行一次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应当按照规定配备并开启具有卫星定位功能的汽车行驶记录仪。学校或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卫星定位汽车行驶记录仪监控平台,并与校车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 部门监控平台联网,对校车运行情况实时监控。学校或校车服务提供者

应当依法配备校车随车照管人员,建立健全随车照管人员岗位责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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