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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市“限外令”放松 取消在华一年时间限制

成都商报  2015-08-28 08:15

[摘要] 近日,住房城乡建设部、商务部、国家发改委等六部委联合发文,决定对《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和管理的意见》(住建房[2006]171号)中有关外商 房地产企业和境外机构、个人购房的部分政策进行调整。调整后的《意见》放宽了外资在华购房的限制条件,其中,境外个人在华买房的“一年时间”门槛被取消。

近日,住房城乡建设部、商务部、国家发改委等六部委联合发文,决定对《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和管理的意见》(住建房[2006]171号)中有关外商 房地产企业和境外机构、个人购房的部分政策进行调整。调整后的《意见》放宽了外资在华购房的限制条件,其中,境外个人在华买房的“一年时间”门槛被取消。

我国楼市的“限外令”开始源于2006年7月由六部委联合发布的《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和管理的意见》。该意见共14条,规范了外商在华 房地产市场的准入条件以及购房等要求。例如,对于境外个人在华购买符合实际需要的自住商品房的,规定其在华工作、学习时间必须超过一年。2010年,国家外汇局也出台规定,境外人士在中国境内只能购 套房产

8月19日,商务部网站挂出一则由住建部、商务部、发改委、人民银行、工商总局、外汇局六部委联合发布的通知。其称,经国务院同意,决定对《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和管理的意见》(住建房[2006]171号)中有关外商 房地产企业和境外机构、个人购房的部分政策进行调整。

其中关于个人购房的政策调整为,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分支、代表机构(经批准从事经营房地产的企业除外)和在境内工作、学习的境外个人可以购买符合实际需要的自用、自住商品房。相比2006年的文件,取消了在华工作满1年的时间限制。但调整通知也表示,对于实施住房限购政策的城市,境外个人购房应当符合当地政策规定。

成都商报记者任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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