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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股超过1年 免征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

成都商报  2015-09-08 07:33

[摘要] 财政部网站昨晚发布通知,就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作出了新的解释。

财政部网站昨晚发布通知,就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作出了新的解释。  

通知显示,经国务院批准,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此外,上市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对个人持股1年以内(含1年)的,上市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个人转让股票时,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应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上市公司,上市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据悉,上市公司派发股息红利,股权登记日在9月8日之后的,股息红利所得按照该通知的规定执行。个人 者证券账户已持有的上市公司股票,其持股时间自取得之日起计算。

记者注意到,2012年,为鼓励 者长期 ,抑制短期炒作,国家出台政策,以股息红利所得按持股时间长短确定实际税负,规定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暂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5%。

将2012年的政策与新的政策对比可以发现,新政策的大变化就是: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 者,其股息红利将免征个人所得税。 《每日经济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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