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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小区绿地修停车场 今后或被责令拆除还罚款

成都商报  2015-09-23 06:56

[摘要] 侵占城镇道路、消防通道、广场、公共绿地等公共设施、公共场所用地的,责令限期拆除,并可以依法处以罚款。

违建什么下场,这下理清了

拆除并罚款

侵占城镇道路、消防通道、广场、公共绿地等公共设施、公共场所用地的,责令限期拆除,并可以依法处以罚款。

没收实物

拆除违法建设可能对无过错利害关系人利益、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失,或可能严重影响相邻建筑安全而不能实施拆除的,由城乡规划 执法部门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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拿不到产权

对经依法认定的违法建设,城乡规划 执法部门应当书面告知相关部门,相关部门不得为其办理产权证

办不了经营证照

以违法建设作为经营场所申请证照,相关部门不得办理

一些小区公共绿地就像“唐僧肉”,总有人“垂涎三尺”,随着私家车增多,小区车位日渐紧张,又有人把脑筋动在了小区绿地上,毁绿建停车位也时有发生。在昨日召开的四川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 次全体大会上,提交大会审议的《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制止和查处违法建设的决定(草案)》(下简称《决定(草案)》)提出,对侵占消防通道、广场、公共绿地等情形,拟责令限期拆除的同时,还可以依法处以罚款。

四川省人大法制委主任委员史志伦介绍,《决定(草案)》针对不同情形的违法建设规定了相应的治理措施。记者发现,其中规定,出现侵占城镇道路、消防通道、广场、公共绿地等公共设施、公共场所用地等情形者,违反城乡规划法律、法规的规定,危害公共安全、侵害公共利益且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责令限期拆除,并可以依法处以罚款。

同时,史志伦介绍:对于正在施工的违法建设,由城乡规划 执法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书面责令当事人停止建设,当事人拒不停止建设的,查封施工现场;

对违反城乡规划法律、法规规定,危害公共安全、侵害公共利益且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违法建设,责令限期拆除;

对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或者拆除违法建设可能对无过错利害关系人利益、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可能严重影响相邻建筑安全而不能实施拆除的,由城乡规划 执法部门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

对于已建成应当取得规划许可而未取得的乡村违法建设,责令限期改正。

针对违法建设量大面广,治理难度大,在实际执法过程中存在权责交叉、互相推诿等问题,《决定(草案)》明确规定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省违法建设查处工作,城乡规划 执法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查处违法建设,国土资源、交通运输等部门按照法定职责承担相关工作。

在省人大的调研中,还有意见指出,制止和查处违法建设工作涉及面广,仅靠执法部门一己之力难以达到理想效果,需社会广泛参与,各部门积极配合,加强综合治理。省人大法制委经审议采纳了这一建议,在《决定(草案)》中增加了一些对违法建设的综合治理手段。史志伦介绍,对经依法认定的违法建设,城乡规划 执法部门应当书面告知相关部门,相关部门不得为其办理产权证件;以违法建设作为经营场所申请证照,相关部门不得办理;城乡规划 执法部门可与供水、供电、供气、输油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协商,建立 执法协助机制。

高速道路应多途径发布拥堵信息

在昨日举行的四川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 次全体大会上,备受各界瞩目的《四川省高速公路条例》提交大会进行第三次审议。法制委员会采纳了相关意见,建议将二审稿第二十三条修改为“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高速公路经营者应当共同建立高速公路联合指挥调度服务平台,负责高速公路的指挥调度、运行监测、信息研判等工作;通过电视、报纸、广播、互联网、可变情报板等方式发布高速公路施工、事故、拥堵、气象、交通管制、行车提示及安全警示等信息。”为了更好地保障高速公路安全,法制委员会经审议建议在二审稿第三十六条中增加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建筑物、构筑物修建要求的规定,建议将该条 款修改为“新建、改建高速公路初步设计文件批准之日起三十日内,沿线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划定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在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域内,除公路养护、防护需要以外,不得新建、扩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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