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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全面推行异地贷款业务

成都日报  2015-10-01 07:22

[摘要] 缴存职工在缴存地以外地区购房,可按购房地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向购房地住房公积金管理 申请个人住房贷款。

缴存职工在缴存地以外地区购房,可按购房地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向购房地住房公积金管理 申请个人住房贷款。

针对部分地区住房公积金使用条件偏紧,结余资金规模较大等问题,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9月30日联合对外发文,明确自今年10月8日起将实施多项举措切实提高住房公积金使用效率,包括全面推行异地贷款业务。

三部门指出,今年以来,各地落实有关文件要求调整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简化业务办理流程,资金使用效率有所提高。但部分地区住房公积金使用条件仍然偏紧,办理手续复杂,结余资金规模较大,制约了住房公积金作用的发挥。

贷款偿还期限

可延至借款人法定退休年龄后5年

为切实提高住房公积金使用效率,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快落实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的督查要求,三部门提出,2015年8月末住房公积金资金运用率低于85%的设区城市,要综合考虑当地房价水平、贷款需求和借款人还款能力,提高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实际额度。在保证借款人基本生活费用的前提下,月还款额与月收入比上限控制在50%到60%。贷款偿还期限可延至借款人法定退休年龄后5年,长贷款期限为30年。推行按月划转住房公积金冲还贷款本息业务。

同一设区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 和分 应当统一住房公积金提取贷款政策,统筹使用贷款资金。住房公积金管理 或分 贷款资金不足时,应允许缴存职工向同城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申请贷款。

申请提取公积金

需提供身份证明、本人及配偶无房证明

三部门还提出,要全面推行异地贷款业务。缴存职工在缴存地以外地区购房,可按购房地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向购房地住房公积金管理 申请个人住房贷款。缴存地和购房地住房公积金管理 应相互配合,及时出具、确认缴存证明等材料,办理贷款手续。具体办法由住房城乡建设部另行制定。

三部门要求各地简化业务审批要件。缴存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同意根据本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推算其月收入的,不需单位出具职工收入证明。缴存职工租住商品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除身份证明、本人及配偶无房证明外,不需提供其他证明材料。据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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