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没看房本就交50万首付款,网签时才发现房本不满五年税费竟高达50余万。因无力承担, 先生起诉至通州法院要求解除合同。近日,经过通州法院调解, 先生得以拿回首付款。
本报讯 没看房本就交50万首付款,网签时才发现房本不满五年税费竟高达50余万。因无力承担, 先生起诉至通州法院要求解除合同。近日,经过通州法院调解, 先生得以拿回首付款。
先生在北京生活多年,一直没有购房,转眼间孩子到了 年龄,为了给孩子落户并办理 手续, 先生和妻子将买房的事情提上了日程。经过多次看房, 先生夫妻终选择了通州区运乔的一套房屋,总房款150余万元,并约定由 先生承担房屋交易过程中的全部税费。
卖房人称该房屋已经购买了多年, 先生在没有查看房产证情况下就以为该房屋可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签订合同后, 先生交纳了50余万元的购房首付款。但在办理网签时, 先生发现卖房人取得房产证的时间不满五年,需要一年后才能达到享受税收优惠的条件。如果不能享受优惠政策, 先生需要承担的税费竟然高达50余万元,完全超过了 先生的承受能力。
先生多次和卖房人就此问题进行协商,协商未果后 先生以重大误解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合同,返还房款。经过法官多次调解,双方达成了协议,解除了合同,卖房人也返还了 先生交纳的购房首付款, 先生终于可以另行购买房屋。
按照“满五年 ”规定,房屋满五年上市并且是卖房人手下 住房,可以在交易时免去买房人需要缴纳的营业税。法官提醒广大买房者,买房人应对所购买房屋能否享受税收优惠的情况进行实际的了解、审查,审查相关房屋的产权登记材料,必要时向有关税务机构进行核实,避免轻信卖房人或中介公司的陈述,或者由于双方对政策了解的偏差导致不能享受税收优惠而遭受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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