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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子起诉父亲: 说好赠我的房子呢

成都商报  2016-01-29 03:58

[摘要] 夫妻闹离婚,将房产等财产留给孩子的情况不在少数。但是,如果事后又反悔,行不行呢?彭州法院近判决的一起类似案例给出了说法。

  夫妻闹离婚,将房产等财产留给孩子的情况不在少数。但是,如果事后又反悔,行不行呢?彭州法院近判决的一起类似案例给出了说法。

  苏女士与 先生结婚后,生育了一个儿子小 ,并在天彭镇购买了一套150平方米的住房。2015年1月6日,苏女士与 先生因感情不和办理离婚登记,并达成离婚协议:小 的抚养权归苏女士,婚后购买的150平方米住房赠与小 ,由父亲 先生协助儿子办理 权变更登记。但是离婚后, 先生一直拒绝协助儿子小 办理 权变更登记。为此,小 将父亲 先生起诉至彭州法院,请求法院判令房屋归自己 ,并由父亲协助自己办理过户手续。

  彭州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法庭上,父亲 先生提出了自己的辩解意见,他称离婚后,自己已向儿子明确表示撤销对其赠与房屋的行为。父亲认为,根据《合同法》 86条 款“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的规定,自己对赠与行为有任意撤销权,且该意思表示已到达儿子,赠与合同已经解除,自己无需再履行向他过户房屋的义务。

  法院经审理认为,苏女士与 先生离婚时约定将共同共有的房屋赠与儿子,是双方基于合意的共同处分行为。赠与财产权利尚未转移前,苏女士与 先生都是该房屋的共同共有人, 先生作为共有人之一无权撤销赠与;二人赠与房屋的行为与夫妻身份关系的解除、子女抚养以及其他财产分割有着密切联系,具有特定的身份属性,是附条件的赠与。在双方婚姻关系因登记离婚而解除的情形下,应认为赠与房产的条件已经实现,故赠与房产条款不能撤销。

  终,法院作出判决:房屋归儿子小 ,父亲 先生协助他办理变更房屋 权的登记。

  彭法 成都商报记者 英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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