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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地税新政:房企所得税预售收入计税毛利率下调5%

锐理地产网  2016-02-17 10:37

[摘要] 2月15日,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发布《重庆市地方税务局贯彻重庆市人民政府 厅关于落实涉企政策促进经济平稳发展意见的通知》,其中,有4条涉及到房地产企业及项目,分别对计税毛利率变化、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 税等具体条款规定进行了调整。《通知》全文如下:

2月15日,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发布《重庆市地方税务局贯彻重庆市人民政府 厅关于落实涉企政策促进经济平稳发展意见的通知》 ,其中,有4条涉及到房地产企业及项目,分别对计税毛利率变化、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 税等具体条款规定进行了调整。《通知》全文如下: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贯彻重庆市人民政府 厅关于落实涉企政策促进经济平稳发展意见的通知

渝地税发〔2016〕20号

各区县(自治县)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重庆市人民政府 厅关于落实涉企政策促进经济平稳发展的意见》(渝府办发〔2016〕8号)已在市政府网站公开发布,现就抓好贯彻落实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贯彻落实相关政策规定

(一)对房地产企业所得税预售收入的计税毛利率由20%调整为15%(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危改房项目仍执行3%)。非普通标准住宅、非住宅(商业用房、车库等)土地 税预征率下调至2%。上述规定从2016年2月1日起(收入所属时间)执行。

(二)房地产项目规划用于学校(建成后无偿移交给政府部门)建设的用地,暂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房地产企业待售开发房产、车库,未纳入固定资产管理且未使用、未出租的,不征收房产税

(四)从2016年度起,企业拥有的 性房产可选择按原值或按租金计征房产税,但租金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按原值计征房产税。

(五)企业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部分实物资产及其关联的债权、债务及劳动力一并转让,不征收营业税。

(六)企业发生股权变动,未导致房地产权属转移,不征收土地 税,企业后续转让房地产,按土地的历史成本确认土地 税扣除项目。

(七)企业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国家发改委令 5号发布)中新增鼓励类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当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的,自2014年10月1日起,可减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凡对企业主营业务是否属于国家鼓励类产业项目难以界定的,税务机关可要求企业提供市发改委或其授权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

(八)企业出现资金困难,依照税收征管法的相关规定报经批准后可延期缴纳税款三个月。

二、抓好贯彻落实的相关要求

(一)渝府办发〔2016〕8号文件对于减轻企业负担,促进经济平稳发展意义重大,各区县局务必要深刻领会和准备把握文件精神,切实做好相关税收政策的宣传和纳税辅导,依法依规简化办税程序,不折不扣的抓好落实。

(二)各区县局应根据税收征管情况切实做好税收政策效应的评估分析,进一步优化完善贯彻措施,充分发挥税收服务经济的职能作用。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2016年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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