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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子没有验收却交房 消费者有权拒收并索赔

成都日报  2016-03-22 04:48

[摘要] 开发商承诺的交房时间已过,可是房子却迟迟不能交付。为了减少违约损失,一些开发商居然将还没有验收合格的房子擅自向业主交付。这种情况下,消费者有权拒绝收房并要求赔偿损失吗?近期,成都中院在审结了一起颇受市民关注的房产纠纷案件时表示,消费者有权拒绝收房并要求赔偿损失,在双方未约定违约金标准或损失赔偿额时,可......

  开发商承诺的交房时间已过,可是房子却迟迟不能交付。为了减少违约损失,一些开发商居然将还没有验收合格的房子擅自向业主交付。这种情况下,消费者有权拒绝收房并要求赔偿损失吗?近期,成都中院在审结了一起颇受市民关注的房产纠纷案件时表示,消费者有权拒绝收房并要求赔偿损失,在双方未约定违约金标准或损失赔偿额时,可以依照本地区房屋租赁现状及房屋具体情况,参照同地段租金标准计算索赔。

  案例回放 交房数年 法院判开发商赔偿近10万

  2007年7月30日,宋某与四川省天某置业公司签订购房合同,购得93.54平方米的一套商品房,约定公司应当在2009年2月前交房,交房后6个月办证。该楼盘于2010年12月23日竣工验收,并于2013年1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因交房,2013年12月11日,宋某 次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交付房屋、办证并赔偿租金损失,2014年12月18日,宋某撤诉后再次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公司交房、办理相关手续,并赔偿交房的租金损失。诉讼过程中,2015年3月16日,宋某向天某公司出具收房手续,已自愿履行交房手续。

  法院经审理认为,因双方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已经交付房屋,法院不再审理原告要求交房的诉请;对于交房的违约金,因被告在2010年12月23日竣工验收合格后才具备交房条件,但被告其无法举证竣工验收后对宋某进行过有效的交房通知,应依法承担不利后果。另外,交房状态虽然有6年多,但根据诉讼时效为两年的法律规定,违约金计算有效的主张时间应从2013年12月11日宋某 次提起诉讼往前倒推两年,即从2011年12月11日起至2015年3月16日。且因双方未约定违约金标准,法院按照该地区房屋租赁现状及案涉房屋具体情况,参照同地段租金标准每年3万元计算。天某公司赔偿宋某97808.22元。

  收房“扫盲”开发商“单方”交房 消费者可拒收

  法官表示,交房在商品房买卖纠纷中 常见,部分开发商在没有验收合格,不具备交房条件的情况下,单方面提出交房,消费者有权拒绝收房并要求赔偿损失。在双方未约定违约金标准或损失赔偿额时,依据本地区房屋租赁现状及案涉房屋具体情况,参照同地段租金标准计算。这起案件的意义就是扫清收房盲区,关注购房合同中约定的交付条件,帮助购房者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晓燕 刘方祺 廖方 本报记者 晨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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