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拖欠工资4.9万元 法院执行老板住房公积金

成都商报  2016-04-20 03:58

[摘要] 拖欠工资4.9万元,老板跑路,法院查询到老板的住房公积金账户有5.1万元,于是成功执行住房公积金,兑付给工人。昨日,省高院召开“司法大拜年”涉民生专项执行活动新闻发布会,通报了这一典型案例。发布会上通报,专项活动为农民工等弱势群体兑现案款13.62亿元,26351名失信被执行人被依法惩戒。

  拖欠工资4.9万元,老板跑路,法院查询到老板的住房公积金账户有5.1万元,于是成功执行住房公积金,兑付给工人。昨日,省高院召开“司法大拜年”涉民生专项执行活动新闻发布会,通报了这一典型案例。发布会上通报,专项活动为农民工等弱势群体兑现案款13.62亿元,26351名失信被执行人被依法惩戒。

  据了解,被执行人刘某原是广元苍溪县某局职工,自2014年在苍溪县亭子乡某村承包土地,种植大棚蔬菜,雇请马某珍、罗某华、车某涛、车某芳、张某利、车某菊六人耕种土地,累计拖欠六人工资款4.9万元。马某珍等六人多次催收,刘某均拖延支付,六人于是陆续向苍溪县法院起诉。经法院判决,刘某在判决指定期限内仍拒不支付劳动报酬,马某珍等六名农民工于2015年8月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人员调查发现,被执行人刘某已于2015年3月辞职,目前下落不明。刘某仅有可供执行财产为其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5.1万元。执行人员向苍溪县住房公积金 出具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其协助扣留及提取刘某的公积金,公积金 同意协助扣留。因为公积金性质特殊,该院发挥执行工作联席会议机制作用,商请县委分管领导牵头协调处理,终公积金 提取了刘某的公积金50000元,使案件得以顺利执结。承办法官表示,住房公积金也属于被执行人的收入和财产,理应纳入执行范围。该院已多次执行住房公积金。

  成都商报记者 英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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