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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营改增后房产税等计税依据明确

成都日报  2016-04-27 06:48

[摘要] 营业税改征 税后,契税、房产税、土地 税、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有关问题,经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研究明确后26日对外公布。

  营业税改征 税后,契税房产税土地 税、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有关问题,经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研究明确后26日对外公布。

  据悉,计征契税成交价格不含 税。房产出租的,计征房产税租金收入不含 税。土地 税纳税人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为不含 税收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 税暂行条例》等规定的土地 税扣除项目涉及的 税进项税额,允许在销项税额中计算抵扣的,不计入扣除项目,不允许在销项税额中计算抵扣的,可以计入扣除项目。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这一通知,个人转让房屋的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不含 税,其取得房屋时所支付价款中包含的 税计入财产原值,计算转让所得时可扣除的税费不包括本次转让缴纳的 税。个人出租房屋的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不含 税,计算房屋出租所得可扣除的税费不包括本次出租缴纳的 税。免征 税的,确定计税依据时,成交价格、租金收入、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不扣减 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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