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5日,记者从成都市政府网站获悉,市政府 厅近日印发《关于进一步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面的实施意见》, 提到成都市将打破职工户籍身份限制,逐步推进住房公积金制度向非公有制单位及稳定就业的进城务工人员覆盖。

  惠民生 非公职工和进城务工人员也能享受公积金

  记者注意到,《意见》要求,全市各级 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要为与本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聘用人员缴纳住房公积金。各区(市)县政府(含成都高新区、成都天府新区管委会)要加强统筹,督促有关事业单位为社区工作人员缴纳住房公积金。实行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要为劳务派遣人员缴纳住房公积金。

  同时,成都市 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 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须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要求,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应在规定比例和基数范围内缴存住房公积金。

  缴存政策应按“控高提低”执行,即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不得超过市统计局公布的上一年度国家机关、国有企业等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也不得低于上一年度职工月低工资标准。

  严执行 政府招商不得承诺免缴公积金

  “各地在招商引资中不得承诺免缴、缓缴住房公积金,也不得在引进人才中超比例和基数缴存住房公积金。”记者注意到,《意见》明确杜绝了一些在公积金福利上“打折扣”的做法。

  如果单位不缴、欠缴、缓缴住房公积金的情况,将被纳入信用“黑名单”,通过成都市企业信用信息系统、成都市公共信用信息系统,及时曝光违规缴存行为。

  对单位的缴存管理,也要严格执行“控高提低”政策。具体说来,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上限不得超过市统计局公布的上一年度国家机关、国有企业等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也不得低于上一年度职工月低工资标准。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不应低于职工工资的5%,不得高于12%;同一单位职工必须执行同一缴存比例。

  此外,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要求,全面推进住房公积金政策相关信息公开,增强透明度;建立投诉举报制度,维护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严肃性。缴存单位应定期将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情况向单位职工公开,维护职工的知情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