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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对房企购地资格实施动态审查 严重失信将被纳入限制名单

成都住建局  2021-06-07 15:26

[摘要] 6月7日,四川省成都市出台《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参与我市商品房建设用地竞买的主体资格审查办法(试行)》。参与成都市行政区域内商品房建设用地竞买的房地产开发企业,都将由市级相关部门对其主体资格实施动态审查。

6月7日,四川省成都市出台《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参与我市商品房建设用地竞买的主体资格审查办法(试行)》。

《办法(试行)》即日起试行,试行期为一年。参与成都市行政区域内商品房建设用地竞买的房地产开发企业,都将由市级相关部门对其主体资格实施动态审查。同踩“三道红线”的开发企业将被纳入竞买资格限制名单,同时,发生严重失信情形的开发企业,也将被纳入竞买资格限制名单。

成都市住建局相关负责人表示,成都市从市场准入环节入手,按照整顿规范与制度建设并重的原则,制定《办法(试行)》其目的就是为从源头上防范房地产领域15265元/平方米[锦江]领域套在售风险、维护购房群众利益,促进成都市房地产平稳健康和高质量发展,切实遏制商品房延期交付、工程质量低劣、停工烂尾等问题的出现。

成都对房企购地资格实施动态审查 严重失信将被纳入限制名单

《办法》全文如下:

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参与我市商品房建设用地竞买的主体资格审查办法(试行)

条(制定依据)为源头防范房地产领域15265元/平方米[锦江]领域套在售风险,切实维护购房人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业平稳健康发展,严格管控房地产金融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2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39号)《成都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领导小组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以及《2020年成都市重点领域信用联合惩戒措施清单》(成领办〔2020〕8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并按照房地产调控相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审查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参与我市行政区域内商品房建设用地竞买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开发企业),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术语含义)本办法所称的商品房建设用地是指用于商品住房和商业办公的开发经营性用地。

第四条(审查机制)在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市法院、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住建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税务局等市级相关部门依据法律法规及自身职能职责,在日常监管中以采取向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推送限制名单的方式,对开发企业参与我市商品房建设用地竞买的主体资格,实施动态审查。

第五条(审查原则)我市参与商品房建设用地竞买的开发企业主体资格(后称竞买资格)审查,遵循依法依规、严格标准、公平公正、审慎监管和鼓励修复的原则。

第六条(限制情形)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开发企业,由市级相关部门纳入竞买资格限制名单,推送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一)同踩“三道红线”的开发企业: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及相关机构官网公布的上市房地产开发企业跨越“三道红线”情况,对同踩“三道红线”(即剔除预收款后的资产负债率大于70%、净负债率大于100%,现金短债比小于1倍)的开发企业,由市住建局推送。

(二)发生以下严重失信情形的开发企业:

根据人民法院“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信息,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的开发企业,由市法院推送;

未按时缴纳土地价款且经催收仍未履行缴款义务的开发企业,由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推送;

纳入成都市企业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的开发企业,由市市场监管局推送;

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所涉及的开发企业,由市税务局推送;

造成工程停工烂尾未复工或未处置完毕的原发企业,由市住建局推送;

未按规定拨付工程款,导致农民工工资拖欠的开发企业,由市住建局推送;

未履行主体责任、导致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或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开发企业,由市住建局推送;

因主体责任履行不到位,引发重大矛盾纠纷的开发企业,由市住建局推送;

年度内房地产行业信用记减分累计扣减10分或信用等级为D级的开发企业,由市住建局推送;

发生其他严重失信问题的开发企业,由市级相关部门认真甄别后推送。

第七条(审查流程)市级相关部门按照以下程序对开发企业的竞买资格进行审查:

(一)市法院、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住建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税务局在日常监管中,依职能职责及时对出现本办法第六条情形之一的开发企业,纳入竞买资格限制名单,并在推送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前,采取函告、约谈或电话通知等方式,将限制竞买资格的原因、申诉办法和修复途径告知相关开发企业。

(二)开发企业在被通知纳入竞买资格限制名单后,可在被通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拟推送竞买资格限制名单的市级相关部门提出书面异议,超过3个工作日,不予受理。异议受理由推送竞买资格限制名单的部门负责处置。受理部门3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情况书面告知开发企业。开发企业在复核期内,不限制竞买资格。

(三)市级相关部门按照“谁主管、谁审查,谁推送、谁负责”的原则,将竞买资格限制名单通过市公共资源电子交易云平台(后称云平台),推送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并在各自官方网站对名单进行公示和更新。

(四)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将报名参与的竞买主体与各市级相关部门推送至云平台的竞买资格限制名单进行比对,进入名单的开发企业不得参与报名。

第八条(系统保障)强化竞买资格审查的信息系统支撑。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向市法院、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住建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税务局等部门开放云平台的数据录入权限及端口,使之具备竞买资格限制名单的实时录入、更改和移除功能。同时,云平台对各市级相关部门开放竞买资格限制名单的查询权限,对用户操作各个环节实行全程日志记录,确保云平台操作使用情况可追溯。

第九条(资格修复)鼓励因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而被限制竞买资格的开发企业通过整改和信用修复,恢复竞买资格。

(一)开发企业被从官方公布的同踩“三道红线”名单中移除,或其融资债务不再同时跨越“三道红线”时,可实时向市住建局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经审核通过后,即时恢复竞买资格。

(二)因严重失信被纳入竞买资格限制名单的开发企业,在完成信用修复后,可实时向相关部门提交恢复竞买资格书面申请,经认定属实的,按照“可溯源、可备查”的原则,在对佐证资料予以保全的情况下,由相关部门及时将涉及的开发企业从云平台的竞买资格限制名单中移除,恢复竞买资格。

第十条(责任追究)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部门和个人的行政及法律责任。

(一)审查和推送竞买资格限制名单过程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二)非法篡改、删除云平台信息的;

(三)违规使用云平台数据信息,造成数据泄露和企业隐私泄露的;

(四)相关部门(单位)和个人将名单内容或数据,用于或变相用于社会有偿服务和商业用途等其他目的的;

(五)其他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的。

第十一条(解释机关)本办法由成都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并委托市住建局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试行时间)本办法自2021年6月7日起试行,试行期为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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