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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完善购房政策:加强赠与管理、优化购房资格复核顺位(附政策详解)

地产全说2021-08-06 05:08:21
 
8月5日,记者从成都市住建局获悉,为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房住不炒”决策部署,着力解决群众反映要求“防止通过迁移户籍、社保获取靠前顺位,以及通过赠与方式获取购房资格”的情况,促进职住平衡,切实维护成都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成都市正式出台《关于加强赠与管理和优化购房资格复核顺位相关事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在严格认定赠与住房行为的限购标准方面,房屋所有权人将住房赠与直系亲属的(包括赠与部分份额),按以下标准审核购房资格:
 
,若受赠人具备购房资格,则赠与行为属于一次交易,视为发生过住房转让,赠与的住房计入受赠人家庭住房总套数审核购房资格。
 
第二,若受赠人不具备购房资格,则赠与的住房自产权登记之日起5年内,仍计入赠与人家庭住房总套数审核购房资格。
 
根据《通知》,文件发布之日(含当日),已受理或已完成赠与登记的,按原规定执行。
 
在优化购房资格复核顺位方面,登记购房人应符合成都市住房限购政策要求。对于登记购房人数在当期准售房源数3倍及以上的商品住房项目,按以下顺位复核购房资格:
 
顺位: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一是在项目所在区稳定就业且连续缴纳社保12个月以上(含12个月),二是落户在项目所在区12个月以上(含12个月);
 
第二顺位:在项目所在区稳定就业且连续缴纳社保12个月以上(含12个月);
 
第三顺位:落户在项目所在区12个月以上(含12个月);
 
第四顺位:具有项目所在区购房资格。
 
《通知》规定,文件发布之日(含当日),已取得预售许可证或现售备案意见书的商品住房项目,其购房资格复核按原规定执行;文件发布之后取得预售许可证或现售备案意见书的商品住房项目,其购房资格复核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相关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关于加强赠与管理和优化购房资格复核顺位相关事宜的通知》政策解读 
 
一、背景和目的
 
为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房住不炒”决策部署,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8部门关于持续整治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的通知》(建房〔2021〕55号)要求,着力解决群众反映要求“防止通过迁移户籍、社保获取靠前顺位,以及通过赠与方式获取购房资格”的情况,促进职住平衡,深化完善相关政策,切实维护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经市政府研究同意,以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名义印发《关于加强赠与管理和优化购房资格复核顺位相关事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二、《通知》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一)关于赠与住房行为的购房资格审核要求
 
为遏制通过赠与住房获取购房资格的行为,按照《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96号),赠与属于住房交易行为,因此赠与人将住房赠与他人后即使无房,该赠与人家庭也因不符合我市无房居民家庭的相关规定,不具备无房居民家庭购房资格;同时,受赠人的购房资格按原规定进行认定。
 
《通知》重点强调,房屋所有权人将住房赠与(包括赠与部分份额)直系亲属的, 若受赠人不具备购房资格,则赠与的住房自产权登记之日起5年内,仍计入赠与人家庭住房总套数审核购房资格;同时,还要计入受赠人名下。5年的起始时间按住房赠与登记载入不动产登记簿之日起算。将住房赠与非直系亲属的,将沿用现有的受赠人需具备购房资格的相关规定。
 
(二)关于购房资格复核顺位的要求
 
对于登记购房人数在当期准售房源数3倍及以上的商品住房项目购房资格复核规则进行了如下调整:
 
一是对相关表述进行了简化,使其更加通俗易懂。
 
二是为进一步促进职住平衡,将原第二、第三顺位进行了对调。原第二顺位“具有项目所在区户籍”调整为第三顺位,原第三顺位“在项目所在区稳定就业且连续缴纳社保”调整为第二顺位。
 
三是为遏制突击、频繁转移社保或迁移户口获取靠前顺位的行为,在资格复核中对靠前顺位人群增加社保及落户时间条件,、二、三顺位的人群要求在项目所在区社保、户籍满12个月以上。
 
三、我市住房限购政策对于社保或户籍的要求是否有变化?
 
我市住房限购政策对于社保及户籍的相关要求均未发生变化。本次《通知》中关于社保、户籍满12个月以上的要求,仅为购房资格复核顺位的要求,适用于报名人数3倍及以上的商品住房项目。符合我市住房限购政策要求,但社保、户籍在项目所在区不满12个月的,将不再纳入顺位进行购房资格复核。具备我市购房资格的购房人,在项目所在区社保满12个月但落户不满12个月的,列入第2顺位;在项目所在区落户满12个月但社保不满12个月的,列入第3顺位。
 
附:一问一答 
 
8月5日,成都市出台《关于加强赠与管理和优化购房资格复核顺位相关事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严格认定赠与住房行为的限购标准,进一步优化购房资格复核顺位。
 
如何认定“赠与”?为什么要调整无房家庭资格顺位?成都市住建局对政策进行了权威解答。
 
1.为什么要加强赠与管理和优化购房资格复核顺位?
 
答:解决群众反映要求“防止通过迁移户籍、社保获取靠前顺位,以及通过赠与方式获取购房资格”的情况,促进职住平衡。
 
2.怎么认定赠与
 
答:赠与行为属于一次交易,视为发生过住房转让。
 
3.举例,杨先生家庭有1套房,把这套房赠与他的直系亲属后,杨先生算无房吗?
 
答:不算。
 
4.举例,杨先生家庭有2套房,把其中1套赠与了一位无购房资格的直系亲属,杨先生能否再买一套房?
 
答:5年内杨先生家庭名下仍计为2套房,此期限内不能在限购区域内再购房。5年的起始时间按住房赠与登记载入不动产登记簿之日起算。
 
5.优化购房资格复核顺位针对哪些项目?
 
答:文件发布之后取得预售许可证或现售备案意见书,报名人数3倍及以上的商品住房项目。
 
6.在购房资格复核时,对社保和户籍的要求有什么变化?
 
答:我市住房限购政策对于社保及户籍的相关要求均未发生变化。
针对报名人数3倍及以上的商品住房项目,符合我市住房限购政策要求,但社保、户籍在项目所在区不满12个月的,将不再纳入顺位进行购房资格复核。具备我市购房资格的购房人,在项目所在区社保满12个月但落户不满12个月的,列入第2顺位;在项目所在区落户满12个月但社保不满12个月的,列入第3顺位。
 
7.举例,王女士符合我市住房限购政策要求,同时属于无房家庭,具有锦江区户籍满12个月,工作单位注册地在武侯区,社保连续缴纳满12个月,2021年3月更换工作单位,新单位注册地在青羊区,在青羊区连续缴纳社保未满12个月,如果王女士要购买锦江区商品住房是第几顺位,购买青羊区商品住房是第几顺位?
 
答:购买锦江区商品住房属于第3顺位;购买青羊区商品住房属于第4顺位。
 
8.举例,王女士符合我市住房限购政策要求,同时属于无房家庭,具有锦江区户籍满12个月,工作单位注册地在高新区,连续缴纳社保满12个月,如果王女士要买高新区商品住房是第几顺位?
 
答:第2顺位。
 
9.有没有咨询电话?
 
答:如果您有疑问,可以拨打:86279136、85156609、86279315、86279104、61881353。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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