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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业主拒付电梯费后想蹭坐,法院怒拒其无理诉求!

成都房小康2023-12-24 05:09:27来自北京市

摘要:

【成都业主拒付电梯费后想蹭坐,法院怒拒其无理诉求!】成都一小区业主因拒绝分摊电梯安装费却坚持使用电梯的行为被其他业主禁止后,将此事告上法庭。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其诉求违反公平原则,最终判决驳回了其诉讼请求。

正文:

在成都青羊区的一个老旧小区里,有一关于电梯使用权的纠纷让人啧啧议论。原来,7楼的14户人家决定为了日常的方便一起出钱加装电梯。但2楼的李某某说自己不掏这笔装电梯的钱,却又想当然地享受乘坐电梯的便利。电梯装好之后,其他业主自然是不干了,决定李某某既然没出钱,就别想踏进电梯一步。

气不过的李某某没有放弃,直接把这事儿搬到了法庭上,希望通过法律的判决来获得乘电梯的权利。不过,法院在审理此案后,发现李某某确实没有出过电梯建设费,而且他和另一业主张某某私下签的补充协议并不具备法律效力。法院最终判决,李某某的这些要求既不合情也不合理,驳回了他的所有诉求。

这次的判决给了人们一些启示:公共设施的享用应该建立在公平分担的基础之上。如果一意孤行,想不付出任何代价就享受他人努力的成果,那么最终的结果往往不会如人意。这起事件也提醒着每一位业主,在享有权利的同时,不要忘记承担相应的义务。

小编点评: 近年来,随着国内老旧小区改造的深入推进,加装电梯已成为提升居民生活品质的一项重要措施。但在这个过程中,权利与义务、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之间的冲突时有发生。成都这起因电梯费用产生的纠纷案例,便是典型的个案。李某某在享受便利的同时拒绝承担费用,这种行为无疑是对其他业主付出的不公平。法院的判决强调了权利与义务相辅相成的原则,维护了大多数人的利益。

这起案例向所有小区居民传达了一个明确的信息:在共同生活的社群中,任何一项便民设施的建设和维护,都需要居民们共同商讨、公平分摊。私自签订的补充协议,如果违背了原有的集体协议,或者超出了个人的代理权限,那么其效力是受到质疑的。这也提示业主们,在处理此类集体事务时,必须慎重,并咨询法律专业人士的意见,确保所有的行为和协议都在法律的框架之内。

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引导下,我们应当倡导公平正义、互助友爱的社区文化,建设和谐的居住环境。这次事件,也是对我们这一价值取向的一次考验和警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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