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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已两个月《物权法》给买房人带来哪些权利?

新华网  作者:徐寿松  2007-12-01 09:55

《物权法》已实施2个月,它为买房人带来了哪些权利,在购房中需要注意哪些风险?眼下,大多数买房人尚不清楚,遑论处置了。

日前,上海根据《物权法》修改了房地产登记的地方规定,将“遗忘”的权利、风险凸现出来:原来,购买二手房也可以进行预告登记,以防止卖家跳价;期房的产权登记可以延期,以避免楼盘“烂尾”导致购房人主张权利的时效到期;如果开发商将房屋“一女二嫁”,买房人还可以行使更正登记权。而产权登记“以记载为准”的变更,则意味着买房人应当防范过早付款的风险。 关于物权法
 
物权法是一部明确物的归属,保护物权,充分发挥物的效用,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民事基本法律。
物权法属于民法,民法的一项重要原则是对权利人的权利实行平等保护。物权法草案规定:“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二手房预告登记权可防卖家频繁跳价

记者了解到,在《物权法》实施前,各城市都根据各自的情况制定了房地产登记条例、办法,不仅彼此间存在不小的差距,而且有些规定甚至与新《物权法》不一致。日前上海根据《物权法》对房地产登记规定的梳理、修改,凸现购房人的三项权利和一大风险当重视。

首先,买二手房也可以像买期房一样,行使预告登记权。《物权法》规定:“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也就是说,预告登记并不分期房还是二手房。以往,预告登记被当作是针对将来发生房地产权利变动的请求权,在期房销售中广泛运用,几乎是期房的“专利”。现在,二手房也可预告登记了,且“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眼下,房地产市场供求紧张。 是今年以来,深圳、上海等热点城市曾长时间出现二手房“一日一价”的局面,一些卖家频繁跳价。上海汇业律师事务所杨晨光律师分析,当二手房交易可以行使预告登记后,买家一旦支付了意向金、定金,就可以要求向房地产登记部门申请预告登记。由于预告登记具有排他效力,即可防止卖家“这山望着那山高”,因后市行情看涨而违约抬价。这对规范二手房交易秩序具有重大意义。

期房申请登记时效延长可免“烂尾”之忧

按照《物权法》,购买期房的产权申请登记时效不再局限于两年,而是延长到自能够进行产权登记之日起3个月内。

 
此前,像上海等地,房地产登记的相关条例对预告登记的时效规定是:期房为初始登记之日起两年,现房为预告登记之日起两年。一旦超过两年有效期,买房人即使付了款,法律也不再保护其获得房屋产权的权利,只能去行使债权,也就是说,只能从开发商或者卖家手里讨回房款。正因为此,在楼市行情大涨的时候,开发商故意拖延交房时间,人为制造违约,给买房人退款、支付违约金,就是不给房,以获取更多 。

现在,预告登记的效力一直持续到购房人具备了行使房屋产权登记权利的条件后,再额外“附送”3个月的宽限期。在期房购买者拿到产权之前,权利都一直受保护,不再像以前那样,受开发商故意拖延或楼盘“烂尾”导致两年时效届满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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