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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等五部委印发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指导意见

新华网  2008-01-11 09:29

建设部网站刊发了《关于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的指导意见》。其主要内容摘要如下:

1.用工单位可以采取无偿提供、廉价租赁等方式向农民工提供居住场所,具体方式可在劳动合同中予以约定。

2.农民工自行安排居住场所的,用工单位应当给予一定的住房租金补助。

3.集中建设的农民工集体宿舍,由用工单位承租后向农民工提供,或由农民工直接承租,不得按商品住房出售或出租。

4.积极引导和鼓励城乡结合部居民利用自有住房向农民工出租。

5.集中建设的农民工集体宿舍和 农民工租用的住房,应适当配备必要的文化、体育活动等设施设备。

6.各地要将长期在城市就业与生活的农民工居住问题,纳入城市住房建设规划。

以下为全文。

建设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国土资源部
关于印发《关于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建住房[2007]27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关于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的指导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
二〇〇七年十二月五日

关于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的指导意见

为逐步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推动中国特色城镇化的健康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于意见》(国发[2006]5号)及《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精神,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把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作为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明确责任,加强指导,强化监督,积极采取各种政策措施,力争到“十一五”期末,使农民工居住条件得到逐步改善。

(二)基本原则。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一要因地制宜,满足基本居住需要;二要循序渐进,逐步解决;三要政策扶持,用工单位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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