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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平:《梦幻家园》的夸张及引出的法律思考

房天下博客  作者:林平  2008-02-15 16:19

08年春晚由郭达和蔡明主演的房地产小品《梦幻家园》是今年的亮点,在欢笑之余也对开发商提出了警示。由于小品来源于生活而高于生活,因而小品在台词上不可避免的有些艺术渲染而导致的夸张成分,本文在玄增《春晚小品丑化物业从业人员 为什么呢?》的文章基础下,再深度给与分析:

、小品中的所提到百棵大树和百棵大葱(呵呵),我想哪怕是再烂的开发商在造小区的过程中还是重视的,毕竟那是门面。况且,一百棵大树在成本中也算不了什么,只不过大树是否能成活以及实际规划是否按照原先绿化规划就难说了。

第二、鱼和天鹅一段就在现实生活中就更没有那事了。不就几只天鹅小鱼么,开发商会那么小气不?

第三、在合同的夹缝中写下的条款,在开发商方便的情况下云云,现实中更是没有的事。就算有,这个条款在法律上也是无效的。

第四、买房子送家具,是受一些商业企业 ( 电器 雨伞)的影响,小品用这个来描写,显然丑化了开发商。你想啊,哪个开发商会这么俗,只替客户送家具。开发商要么就送液晶电视、空调、洗衣机,再小气也不会连羊毛出在羊身上的道理都不懂吧。

第五、售楼处下雨,那更是搞笑了,哪个开发商会笨到这种地步啊。相反,开发商要把售楼部装修好,多搞些花样,以显示公司和楼盘的实力。

综上所述,小品在许多的情节上有夸张。当然,如果没有这些夸张的情节,也凸显不出在房地产开发销售中广泛存在的民生住房问题。总体说来,小品的构思和情节是高明的,为了说明问题,表演技巧也是高超的。
 
下面来重点谈谈这个小品所引出的虚假广告、房屋质量问题的法律思考,并且对市民在买房验房方面提些中肯的建议,由于周善良律师此前在《春节晚会小品《梦幻家园》带来的几个为什么呢?》文章中有精彩的论述,故本文给与引用:
 
、如何鉴别商品房销售中的虚假广告?

目前,商品房买卖90%以上是以广告形式向社会公开出售的,因商品房销售广告引发的纠纷大量存在,商品房虚假广告成为消费者投诉的热点问题,社会上要求整治商品房销售虚假广告的呼声日益高涨,在此情况之下, 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此问题作出了解释。该解释第3条规定:"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以下简要剖析一下该条款:

1、该条款运用了《合同法》有关"要约"以及"要约邀请"的概念。根据《合同法》 5条规定,商业广告在一般情况下属"要约邀请",但如果商业广告符合了要约要件即构成"要约"。因此该司法解释也认为,一般情况下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因此开发商只要作出符合上述条件的广告宣传,如果不兑现就有可能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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