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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税影响幸福建议以家庭为单位征收

华西都市报  2010-03-11 09:05

[摘要] 为了低收入者的生活幸福指数提高,有必要进一步研究降低我国个人所得税的税率问题,重点是研究降低个税税率问题:具体包括税收的级差不变,5%的税率降到2%,10%的降到5%,15%的降到10%,即10%以上税率依次降低5个百分点;或现有的税率不变,但提 差;税收按家庭为单位征收。

人大代表任正隆建议修改我国《个人所得税法》,认为个税率偏高给工薪 造成一定心理压力

为了低收入者的生活幸福指数提高,有必要进一步研究降低我国个人所得税的税率问题,重点是研究降低个税税率问题:具体包括税收的级差不变,5%的税率降到2%,10%的降到5%,15%的降到10%,即10%以上税率依次降低5个百分点;或现有的税率不变,但提 差;税收按家庭为单位征收。

本报两会特派记者刘云飞杨东陈诚阮长安

“个税偏高已给工薪 造成一定心理压力,影响了他们生活的幸福指数”。鉴于此,人大代表、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委员任正隆等人提出议案,建议人大常委会修改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法》第三条,研究降低个税税率;或现有税率不变,提高纳税级差;个人所得税以家庭为单位征收。

代表观点

现行个税法税率偏高

任正隆说,目前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税率,还是上世纪80年代初确定的。那时国人的收入很低,离征税的起点很远,税率的象征意义远大于实际意义。放到现在来看,当时定的标准缺乏对“合理税赋”和“公平税赋”问题的深入研究,税率偏高。

任正隆认为,个税率偏高给工薪 造成一定的心理压力。他举例说,在目前的物价情况下,就算个人月收入7000元,对于要养家小老人的家庭来说,也并非富裕家庭。但是,在这个收入之上的个税率已经达到20%。他说,个税率主要影响我国的工薪 和中低收入者,适当降低税率,让他们手里多一点钱,这样幸福感才会更强一点。

建议修改个人所得税法

任正隆代表告诉本报记者,2004年和2007年,人大两次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把个税的征收起点从800元提高到1600元,再提高到2000元,有力地减轻了我国低收入者的税负,

受到了广大低收入者的热烈欢迎。为了低收入者的生活幸福指数提高,有必要进一步研究降低我国个人所得税的税率问题。为此他向人大常委会提出再次修改个人所得税法,重点是研究降低个税税率问题:具体包括税收的级差不变,5%的税率降到2%;10%的降到5%;15%的降到10%……即10%以上税率依次降低5个百分点;或者现有的税率不变,但提 差;税收按家庭为单位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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