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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税合法性之辩:税收抑制房价可信还是可疑?

中新网  2010-05-24 10:14

[摘要] 上 ,一条有关房产税的消息迅速在房地产商中传播。据《华夏时报》报道,国家发改委有关人士否认将出台更严厉楼市调控政策,接受采访的国家发改委产业研究所所长助理黄汉权称“3年之内免谈房产税。”

2007年5月30日,财政部夜半出台股票印花税新政,将股票交易印花税由千分之一调整到千分之三,引发 者情绪恐慌,随后几日股市大跌。但过了一段时间,上证指数又开始 ,一口气涨到6124的历史高点。其后长达两年的熊市中,尽管下调印花税税率并改为单边征收,亦未改变跌势。

“这个案例告诉我们,股市和楼市的价格背后有它自身的规律。通过税收干扰这个规律,短期内由于人们的心理和预期变化可能会起到一定的作用,但从中长期来看,价格调节作用并不明显。”朱青表示,通过税收手段来调控楼市的价格,恐怕并非有效的手段。

天津财经大学财政学科 教授李炜光说,上世纪经济快速增长时期,日本和韩国均试图以开征房地产税等重税抑制楼市价格,韩国对第二套房征税税率甚至从9%至30%提高到50%以上,但仍未能控制住房价。“靠税收抑制房价,至少效果很可怀疑。”李炜光说。

合法性之辩

记者在采访中注意到,即便有些赞同扩大房产税的专家,出于技术考虑,也建议缓征。 财经大学财经研究院院长 雍君认为,开征房产税,必须具备一些基础条件,包括房屋产权确认,建立一个中立、客观、公正的房屋评估体系,以及相关配套制度的调整和完善等等。

“在这些基础条件不具备的情况下,匆忙开征,极有可能把一个好税种给搞坏了。”雍君说。

此前有关房产税的争辩,多停留在能否有效调节楼市价格、技术可行性等问题上,似乎扩大房产税征收范围的合法性毋庸置疑。但越来越多的学者开始关注开征房产税的程序合法性。

财税界有句老话,“取之于民,用之于民”。刘尚希认为,这句话应该颠倒过来,先有“用之于民”之需,然后有“取之于民”。“征税的程序要有正当性,目的也要有正当性,两者结合,税收才能得到老百姓的认可。”刘尚希说。

出席论坛的学者刘军宁表示,西方或者历 是否有征收房产税的先例,并不构成扩大房产税征收范围的理由。“讨论房产税,首先应是征税程序的合法性,不经过正当的程序,任何征税的理由都不能成立。”刘军宁说。

无论是房产税还是尚在试点中的物业税,均属财产税。传知行社会经济研究所研究员黄凯平指出,财产税征税有一个重要前提,就是对产权的确认,只有充分承认这个产权才能征税。

“现在的私人住房有没有充分的产权,这是能不能开征房产税的前提。如果不充分承认这个房子是我的,还向我征税,那是很荒唐的事情。”黄凯平说,政府征税,必须说明征税的目的、征收对象和范围、如何征等问题,必须取得民众的同意,并通过法律的方式,一条一条明晰下来。

独立财经评论员秋风表示,扩大房产税征收范围或开征物业税,首先面临一个问题,即必须让老百姓相信,征收的这笔税直接用于老百姓身上,用于向老百姓提供公共品。

在刘军宁看来,如果不解决房产税征收的程序合法性问题,将带来大量难以预料的后果。“如程序不合法,强行扩大房产税征收范围,为逃避不良税收,人们可能会假离婚,导致‘假离婚潮’。”

刘军宁说,“这会摧毁中国社会的道德土壤,迫使人们在道德上作假。”此前有媒体报道,此轮楼市调控中,在一些地方出台的楼市新政刺激下,已开始出现“假离婚”的现象。

刘军宁表示,如决定征税的程序不合法,也会极大增加政府征税的成本。“这会导致更多的人,追问征税的合法性。”他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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