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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房两卖该归谁 买主不服判决抗诉法院得改判

成都日报  作者:卢佳丽  2010-05-26 09:36

[摘要] 昨日,看了本报推出的《不服民行官司裁决 可找检察机关申诉》报道后,市民纷纷打来热线咨询受理范围。为此,记者专门采访了成都市检察院民事 检察部门的相关负责人,解答市民关心的热点问题。该负责人告诉记者,目前,在他们受理的案件中,多数为劳动争议、交通事故赔偿、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婚姻家庭中的财产纠纷等。

登记产权的买主不服判决经检察机关抗诉法院改判后得以确权

昨日,看了本报推出的《不服民行官司裁决 可找检察机关申诉》报道后,市民纷纷打来热线咨询受理范围。为此,记者专门采访了成都市检察院民事 检察部门的相关负责人,解答市民关心的热点问题。该负责人告诉记者,目前,在他们受理的案件中,多数为劳动争议、交通事故赔偿、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婚姻家庭中的财产纠纷等。这其中,房屋买卖合同的纠纷尤其普遍。记者了解到,该部门近来受理了一起“一房两卖”的申诉案,真假“新房主”因争夺房屋产权无果,诉讼至法院裁决。一场持续5年的房产纠纷,在经历了法院判决、检察院抗诉、法院再审改判后终于尘埃落定,购房人一波三折,拿到了本应属于自己的房子。

一套房子卖两次

两个买主闹上法庭

这起房屋产权纠纷缘起于原房屋 人张某的重复买卖。张某在武侯区有一套单位分配的面积约42.96平方米的房改房,产权证迟迟没去办理。2003年9月,他与苏某签订了一份“售房协议”,将此房作价5万元出售。然而,8个月后,张某却带着女儿张丽再次将房屋卖与陈某,他与陈某也签订了一份“房屋购销协议”,约定由张丽代他将同一套房子以2.4万元出售。协议签订后,陈某将房子装修了一番,随后入住。

次年11月7日,张某拿到了房屋的产权证。随后,他与苏某一起,向成都市房地产交易 提交“房屋买卖合同书”,苏某购得张某的房屋,双方办理了过户手续。当苏某上门看房时,发现已有人居住在此,也即同张某签订过“房屋购销协议”的陈某。一套房先后卖给两人,新房主到底该确定是谁?是占有、使用房屋的买房人,还是房产部门登记为产权人的购房者?两人据理力争,各执一辞。

苏某认为,自己与张某签约在前,已在房管部门过户,权利得到了国家的认可,自己是房子的合法 者,要陈某退还房屋;而陈某也不肯相让,称早已交纳了购房款,在张某的同意下装修了房子,并一直居住此房,因此,自己才是名正言顺的房主。而张某私下将房屋过户给苏某,与己无关。二人各不相让,只得寻求法律手段。2005年6月,苏某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陈某停止侵权、腾退房屋。陈某提起反诉,请求法院确认苏某的房屋买卖协议无效,撤销过户登记。

法院审理后认为,陈某在与张某签订购房协议后全额支付了房款,并对房屋进行了装修且实际占有、使用,换言之张某与陈某签订的合同的主要义务均已履行。法院支持了陈某请求,判令苏某与张某之间房屋买卖行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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