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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公租房实施意见正式出台 保障三大类人群

——成都公共租赁住房按需建设应保尽保

房地产门户房天下  作者:周韵  2010-09-09 16:35

今后,成都五城区和高新区范围内中等及中等偏下收入无房家庭、单身无房职工和农村进城务工人员,都可通过租赁政府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解决其在无力买房期间的阶段性住房困难。为进一步加大住房保障力度,积极发展公共租赁住房,多渠道满足中低收入住房困难群体的住房需求,几易其稿的《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正式出台,《意见》中就保障对象、租金标准、租赁期限、建设计划等方面,进行了详尽的规定。而据了解,我市公共租赁住房将沿袭经济适用住房的预登记制度,根据保障对象的基本住房需求情况,制定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年度计划,“按需建设、应保尽保”。

关键词:保障对象

【 解读】:

农村进城务工人员 纳入保障范畴(小)

我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的“准入门槛”如何设置的?市房管局相关负责人对此做出的解释。根据住建部等七部委《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公共租赁住房供应对象主要是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将新就业职工和有稳定职业并在城市居住一定年限的外来务工人员纳入供应范围”的规定,结合我市现行保障体系对应的保障条件,我们在《实施意见》中提出了“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对象为中等及中等偏下收入无房家庭、单身无房职工和农村进城务工人员”。

而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人群,一方面是两个“夹心层”,即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商品住房供应对象之间的群体纳入保障范围,以完善我市住房供应体系。第二类则是具有五城区及成都高新区正式户口,大中专院校及职校毕业3年以上并在我市五城区(含高新区)工作,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的单身无房职工;第三类是在五城区及成都高新区工作,家庭或个人年收入在规定的收入标准以内,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连续缴纳综合社会保险或城镇职工社会保险2年以上(含2年),在五城区及成都高新区无自有产权住房或未承租公房,户籍属于我市 区域的农村进城务工人员。而非我市 区域户籍的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可通过租赁在各类开发区、工业集中发展区集中建设的集体 和宿舍,以及用工企业自建集体宿舍,解决居住困难。

与此同时,为解决一些特殊群体的实际困难,《实施意见》还将政府引进的特殊专业人才、市级及市级以上劳动模范和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复转军人住房困难家庭纳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范围,且不受收入限制。

——原文摘要——:

(一)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以下通称为五城区)及成都高新区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对象为中等及中等偏下收入无房家庭、单身无房职工和农村进城务工人员。

1. 中等及中等偏下收入无房家庭。

(1)家庭年收入在规定的收入标准以内;

(2)家庭人口两人以上(含两人),申请人必须具有五城区及成都高新区正式户口。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包括申请人及配偶、子女、父母等。申请人已婚的,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必须作为共同申请人;

(3)无自有产权住房或未承租公房。

2. 单身无房职工。

(1)个人年收入在规定的收入标准以内;

(2)具有五城区及成都高新区正式户口,大中专院校及职校毕业3年以上(含3年);

(3)在五城区及成都高新区工作,并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

(4)无自有产权住房或未承租公房。

3. 农村进城务工人员。

(1)家庭或个人年收入在规定的收入标准以内;

(2)具有本市户籍

(3)在五城区及成都高新区就业,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连续缴纳综合社会保险或城镇职工社会保险2年以上(含2年);

(4)在五城区及成都高新区无自有产权住房或未承租公房。

非本市户籍,并在各类开发区、工业集中发展区企业就业的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可通过租赁在各类开发区、工业集中发展区集中建设的集体 和宿舍,以及用工企业自建集体宿舍,解决居住困难。

(二)政府引进的特殊专业人才、市级及市级以上劳动模范和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复转军人住房困难家庭可以申请承租公共租赁住房,不受收入限制。

(三)单身职工申请承租建筑面积25平方米左右的公共租赁住房;2人户家庭申请承租建筑面积40平方米以内的公共租赁住房;3人户及以上家庭申请承租建筑面积60平方米以内的公共租赁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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