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天下 >资讯中心 >市场 > 正文

石家庄:新建商品房须配10%以上保障性租赁住房

中国新闻网  2011-04-12 11:28

[摘要] 2011年3月1日起,市区挂牌出让的商品住房用地新上项目,须按照项目总建筑面积10%(5%为廉租住房、5%为公共租赁住房)以上的比例配建保障性租赁住房。近日,我市出台《石家庄市市区配建保障性租赁住房实施细则》,配建的廉租住房将无偿交给政府,产权归政府 。

2011年3月1日起,市区挂牌出让的商品住房用地新上项目,须按照项目总建筑面积10%(5%为廉租住房、5%为公共租赁住房)以上的比例配建保障性租赁住房。近日,我市出台《石家庄市市区配建保障性租赁住房实施细则》,配建的廉租住房将无偿交给政府,产权归政府 。

细则规定,配建保障性租赁住房是指在新建普通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城中村改造、旧城改造等住房建设项目中按一定比例配建的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其中,廉租住房的单套建筑面积不低于30平方米,不高于50平方米;公共租赁住房的单套建筑面积不低于30平方米,不高于60平方米;均以40平方米左右为主。配建的保障性租赁住房要与该项目的其他住房实行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建设、统一验收、统一管理。

2010年6月1日后新建普通商品住房项目按住宅总建筑面积的5%比例配建廉租住房;2011年3月1日起,挂牌出让的商品住房用地新上项目,须按照项目总建筑面积10%(5%为廉租住房、5%为公共租赁住房)以上的比例配建保障性租赁住房。配建的廉租住房无偿交给政府,产权归政府 。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政府按建筑安装成本价回购,其余 集资款等费用由开发建设单位负担,产权归政府 。

由开发企业 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按住宅总建筑面积的15%比例配建保障性租赁住房,政府按照物价局核定的经济适用住房成本价回购,产权归政府 ;城中村改造、旧城改造项目按规划住宅总建筑面积扣除回迁安置面积后按5%的比例配建保障性租赁住房,政府按建筑安装成本价回购,其余 集资款等费用由开发建设单位负担,产权归政府 。

为鼓励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细则规定配建的保障性租赁住房一律免收城市基础配套设施费、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等各项 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所涉及的经营服务性收费,按相关标准的下限收费或给予减免收费。项目开发建设单位凭《保障性租赁住房配建合同》到市 服务 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到收费局减免相关费用。

本细则有效期自2011年4月7日起至2016年4月6日止。

合肥:公租房建设进展缓慢将被约谈和问责

浙江鼓励企业参与公租房建设 今年新开工18万套

项目启动 七成民资探路公租房溢价

北京市将允许民营企业利用自有土地建设公租房

免责声明:凡注明“来源:房天下”的所有文字图片等资料,版权均属房天下所有,转载请注明出处;文章内容仅供参考,不构成投资建议;文中所涉面积,如无特殊说明,均为建筑面积;文中出现的图片仅供参考,以售楼处实际情况为准。

本文导航

房天下APP优惠多,速度快

买好房,就上房天下fang.com

关注特价房成都官微

有专业有态度有房源有优惠
相关知识更多>>
新闻聚合换一换
关于我们网站合作联系我们招聘信息房天下家族网站地图意见反馈手机房天下开放平台服务声明加盟房天下
Copyright © 北京搜房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Beijing SouFun Science&Technology Development Co.,Ltd 版权所有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400-153-3010 举报邮箱:jubao@fang.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