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2011年3月1日起,市区挂牌出让的商品住房用地新上项目,须按照项目总建筑面积10%(5%为廉租住房、5%为公共租赁住房)以上的比例配建保障性租赁住房。近日,我市出台《石家庄市市区配建保障性租赁住房实施细则》,配建的廉租住房将无偿交给政府,产权归政府 。
2011年3月1日起,市区挂牌出让的商品住房用地新上项目,须按照项目总建筑面积10%(5%为廉租住房、5%为公共租赁住房)以上的比例配建保障性租赁住房。近日,我市出台《石家庄市市区配建保障性租赁住房实施细则》,配建的廉租住房将无偿交给政府,产权归政府 。
2010年6月1日后新建普通商品住房项目按住宅总建筑面积的5%比例配建廉租住房;2011年3月1日起,挂牌出让的商品住房用地新上项目,须按照项目总建筑面积10%(5%为廉租住房、5%为公共租赁住房)以上的比例配建保障性租赁住房。配建的廉租住房无偿交给政府,产权归政府 。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政府按建筑安装成本价回购,其余 集资款等费用由开发建设单位负担,产权归政府 。
由开发企业 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按住宅总建筑面积的15%比例配建保障性租赁住房,政府按照物价局核定的经济适用住房成本价回购,产权归政府 ;城中村改造、旧城改造项目按规划住宅总建筑面积扣除回迁安置面积后按5%的比例配建保障性租赁住房,政府按建筑安装成本价回购,其余 集资款等费用由开发建设单位负担,产权归政府 。
为鼓励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细则规定配建的保障性租赁住房一律免收城市基础配套设施费、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等各项 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所涉及的经营服务性收费,按相关标准的下限收费或给予减免收费。项目开发建设单位凭《保障性租赁住房配建合同》到市 服务 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到收费局减免相关费用。
本细则有效期自2011年4月7日起至2016年4月6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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