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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房 如何平衡“权利维护”与“道德风险”?

东方网-文汇报  2011-12-13 14:50

[摘要] 在当前的现实条件下,以更合理地利用公共资源为前提,应该大力发展廉租房和公共租赁房,使城镇的保障性住房惠及更多百姓,而不让各种侵占公共资源的意图得逞。这可遏制“道德风险”,有利于诚信社会、和谐社会的建设。

在当前的现实条件下,以更合理地利用公共资源为前提,应该大力发展廉租房和公共租赁房,使城镇的保障性住房惠及更多百姓,而不让各种侵占公共资源的意图得逞。这可遏制“道德风险”,有利于诚信社会、和谐社会的建设。

在持续的宏观调控下,商品房市场似乎正从胶着状态走向房价松动、下跌;而在前些年形成的高房价倒逼下,保障房建设正如火如荼在中国的城市里展开。基于这两个背景,有关房地产调控措施和公民住房基本权利的讨论日渐热烈。日前“文汇时评”发表的一篇文章指出:公民的住房基本权利不可能依靠市场来充分实现。这句话在原则上也许没有错,但如果做些追问,那就不难发现,这一观点是需要完善的。本文试着在完善这一观点的过程中,回答一个问题:我们只能选择哪类保障房?

公民住房基本权利的具体实现有两个基本途径

公民住房基本权利的具体实现,有两个基本途径:一是商品房,二是保障房;多数人购买商品房,而保障房帮助部分低收入者满足住房权利。在20年前启动住房制度改革时,有专家根据中国从福利房制度转型以及国民收入水平等因素,预测保障房将占全部城镇居民住房1/2到2/3的比重。然而,直到这一轮大规模推动保障房建设之前,我国绝大部分城市保障房占全部住房的比重没有超过10%。今年温家宝总理在“两会”上所作的政府工作报告提出,“十二五”期间将建设保障房3600万套,保障性住房覆盖面达到20%左右。

和商品房一样,保障房也有产权房和租赁房之分,前者主要是经济适用房,也有人称之为低价商品房,后者即廉租房和公共租赁房。讨论公民住房基本权利的具体实现,必须深入到保障房的具体形式,否则没有实际意义。对此我认为,在中国的现实情境——制度和资源条件下,只能选择租赁房。现在之所以出现大量经济适用房,可以从地方政府偏好的角度解释:很简单,经济适用房在短期内有可能收回 ,而租赁房则需要政府长期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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